李國慶搶奪公章不是家務事,放任自流是縱容


2020426日,李國慶帶著4個黑衣男子闖入當當網辦公區,搶奪當當網近50枚印章後全身而退。202058日,比特大陸大股東詹克團在海澱區政務服務中心領取營業執照時,營業執照及副本被其他股東安排的人員奪走。案發後,比特大陸案的相關人員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李國慶案目前比較有爭議,有一種觀點認為李國慶和俞渝是夫妻關係,搶自家東西不叫搶。

真的是這樣嗎?

目前,李國慶儼然一副勝利者的姿態活躍在各大平臺,俞渝一方默不作聲似乎在輿論戰中落了下風。吃瓜群眾在選邊站隊前,可以先考慮一下下麵幾個法律問題:

問題一:公司證照與印章是屬於公司財產,還是家庭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通俗一點講,就是說公司財產屬於法人財產,獨立於股東的個人財產。股東對公司的財產有利益期待,但是並不直接享有支配權。

舉個例子,買了蘋果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就可以去蘋果店拿幾部手機回家?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喬布斯也不可以這麼做。

問題二:如果公司是夫妻店,是否就可以視為公司財產是家庭財產?

答案是否定的,哪怕只有一個股東,也不能佔用公司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三:李國慶在當當網的股份到底有多少?

李國慶對媒體聲稱,自己享有27.51%的登記股權,同時基於夫妻共同財產,又代表了俞女士持股64.20%的一半,所以他實際持股比例40%多,而非登記股權27.51%

這一點,看似很有道理,其實是裝聾作啞的歪理邪說。

我不大相信,一個馳騁商場多年的商業精英,對於公司法,會是這麼一個錯誤的理解認識。如果按照他的邏輯,那是不是每個公司開股東會的時候,都得把各自的老婆帶上,否則就只能代表一半?

這種說法,根本經不起邏輯的推敲,登記股東就是登記股東,在公司法層面就只認股東而不認其配偶,這是規矩。


問題四:李國慶召開臨時股東會,自封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是否有效?

絕對不合法,當然無效。剛才談到過,根據當當網的工商登記資訊:俞渝持股64.20%,李國慶持股27.51%,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持股4.4%,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持股3.61%,上海宜修企業管理中心持股0.28%

在俞渝表示反對的情況下,李國慶根本沒有可能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連二分之一都達不到。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李國慶持股27.51%,不具備自封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

問題五:李國慶和俞渝是夫妻,那麼俞渝持股的64.20%是不是等同於李國慶持有一半

關於夫妻之間的財產利益如何分割,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層面,唯一的依據是工商登記。夫妻離婚後,可以根據法院判決,對股權進行分割。但是在判決生效前,另一方無權行使對方的股東權利。

婚姻法關於財產的規定,本質上是關於財產取得與財產分割的規定,並不是關於財產權利行使的規定。

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進行商事活動的時候,他的首要身份應當是一個商主體或者商事關係的主體,這一身份屬性或特徵在商業法治體系中尤為突出。當管理部門需要對企業進行依法管理時,應當首先對事件本身進行類型化,依照法律規定對就糾紛進行劃分。無論企業中的股東是夫妻、家人、兄弟姐妹、朋友還是陌生人,這些關係都屬於次要關係,是排在股東這一身份之後的,不應當混淆,更不應當將帶有社會屬性的身份關係直接替代法律明文規定的主體關係。

問題六:掌握了公章,是不是就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

搶奪公章事件為何頻發?其意圖是通過此行為爭奪公司控制權。如果說公章代表著公司的某一種權利的話,代表公司的一種意志的話,那麼有權利的人,有代表權和代理權的人,可以控制和使用這個公章。但這並不是指誰拿到公章以後就享有了代表公司的代理權、代表權或者控制權。

掌握了公章≠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對於發生公司證照、印章被搶奪的情形,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控告,並掛失被搶奪的證照、印章。

問題七:搶奪公章,是一種什麼行為?

公司股東控制權之爭,搶奪公章鬧劇屢屢上演。究竟股東一方暴力搶奪公章屬於自力救濟還是違法行為,請大家給出意見。後續將根據投票情況,從法律角度進一步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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