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
是第8個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
非法集資的定義是什麼?
怎樣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讓我們一起來瞭解非法集資的特點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非法集資的定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有什麼危害?
非法集資本質上是一種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實施非法集資將依法嚴厲制裁,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損失自負。
非法集資常見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專案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金融創新”、“經濟新業態”、“資本運作”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專案,炒作當下“熱門名詞”“熱點概念”,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誘惑社會公眾投入資金。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大的電視臺、廣播、報紙上發佈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臺和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4.利用親情誘騙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誘騙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熟人拉熟人”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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