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親愛的,我永遠愛你,我所有的財產將來都是你的。
B:親愛的,你是我的最愛,我們要相伴到永遠。
……
A:之前怎麼沒有發現,你是這樣的人,把屬於我的錢都還給我。
B:請你搞清楚,這些都是你應該給我的,我為這個家庭付出這麼多,誰來補償我。
……
恩愛時什麼缺點都可以包容,感情破裂時就會撕碎之前所有的承諾,變成不能原諒的敵人。
對於感情,每個人都有愛或不愛權利,但涉及到財產利益的時候,往往是剪不斷理還亂了。
而現實中很多夫妻會在離婚時對當時的承諾是贈與或是約定而產生巨大分歧,贈與者要求撤銷贈與,受贈者則要求繼續履行;受贈者主張該協議是約定不是贈與……
那麼對於夫妻之間財產的“約定與贈與”有啥區別,對夫妻雙方又有什麼重大的影響呢?
對於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因此,不管是之前的婚姻法還是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對於夫妻雙方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損害他人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夫妻財產約定性質的協議是否可撤銷做出規定,也就是說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不可以撤銷的。
對於贈與:
夫妻財產贈與協議就完全不一樣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由此可知夫妻財產贈與協議是可以撤銷的。
夫妻財產約定和贈與都是對財產的處分形式,一個不可撤銷一個可以撤銷,二者的差距在實際生活中對當事人的影響也非常巨大。
下麵讓我們通過來兩個案例來進一步瞭解一下。
【例1】小李婚前在某一線城市擁有一個價值不菲的房產,小李與小楊戀愛多年,在即將步入婚姻殿堂之際,因小楊父母反對,而無法登記結婚。為此,小李為表達自己對小楊的真心,寫下一份承諾,承諾如下:現小李將名下房產無償贈與給小楊,歸小楊個人所有,並簽字確認。小楊父母這才放心把女兒交與小李,二人終於如願以償登記結婚,步入婚姻殿堂。而當時小楊因為過於感動,一時忘記辦理變更登記。後二人因經常吵架感情頗類,小李將小楊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小楊認為小李太過小氣,同意離婚,但房產小李已同意贈與自己,要求小李協助辦理變更手續。
【例2】小龍與小紅戀愛多年後登記結婚。二人相互扶持,共同創業,終於在5年後在所在城市購買了一套理想的住房,登記在二人名下。小龍為感謝老婆多年的付出和陪伴,寫下一份協議:所有財產都是二人婚後共同財產。其中房產歸小紅個人所有。二人共同簽下了名字和日期。小紅非常感動,暫時也沒有急於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現二人感情破裂,小紅將小龍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確認房屋為其個人財產。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關鍵問題都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問題,都沒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是,仔細研究可以發現二者有本質上的區別。例1中的小李和小楊的情形屬於“夫妻贈與”、例2中小龍和小紅的情形屬於“夫妻約定”。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夫妻財產約定需要雙方共同商議決定,而夫妻財產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單方行為,贈與人自己單方面作出決定即可。
二、夫妻財產贈與受贈人肯定是獲益的,而夫妻財產約定則不同,可能約定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也專可能約定為其他所有方式。
三、夫妻可以就雙方的婚前屬財產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作出約定,夫妻財產贈與只能由贈與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對方。
四、夫妻財產約定無須交付財產,自簽訂之日起財產權利的轉移就依約定發生。當然,如果應當進行物權變更登記而未經物權變動手續的,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財產贈與則必須以交付為標準,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財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履行物權變更登記,履行了上述行為後,夫妻之間的贈與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五、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缺乏對夫妻財產約定撤銷的權利,只是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而夫妻財產贈與中,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即使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轉移,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也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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