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常見的6個法律風險,投資人怎麼規避?

疫情當下,合同履行會受到怎麼樣的影響?

真假公章,對於合同的影響有多大?

法定代表人擅自擔保,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與公司對賭,對賭協議效力如何?

作為金融消費者,能得到怎麼樣的保護?

資產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又應盡到何種義務?

6個法律風險,你中招了嗎?知道怎麼規避嗎?

在瑞士財富管理專業培訓中心(IfFP China)舉辦的企業家財富管理研習社開班典禮暨“疫情當下企業家面臨的機遇與風險”研討會上,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晨律師,從企業經營及個人投資領域的角度,對這6個法律風險一一做瞭解析。

1、疫情當下,合同履行會受到怎麼樣的影響?

吳林租賃了一家大酒店的客房用於經營酒店住宿業務。然而,疫情的爆發讓生意按了暫停鍵——吳林應公安部門要求暫停營業,這給他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因此,吳林認為,該房屋租賃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雙方因對退還部分租金、押金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不得不訴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經過耐心調解和溝通,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退還原告部分租金,當庭履行完畢,結局圓滿。 

李晨認為,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處理涉疫情的合同糾紛案件時應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他總結了三種情況:

1.如果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那麼適用不可抗力,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或舉證及時通知,或有可歸責事由的,承擔相應責任;

2.如果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那麼如果不能按照約定期限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如果履行成本增加,都應當繼續履行,不過可以變更合同內容;

3.如果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比如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貨物,那麼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疫情對於買賣合同的影響,關鍵在於看能否實現合同目的。而疫情對房屋租賃的影響,法律則會相應照顧成承租人。


2、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蓋了假章如何處理?

李晨表示,關於真假公章對於合同的影響,需要記住一點,那就是就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來說,是“認人不認章”。 

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即使加蓋的是假章或者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都不能否定合同效力。  

3、法定代表人擅自擔保,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原則上,需要股東會審議通過。”李晨提出,《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

不過要注意的是,即使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也可能因為內部管理不規範而存在重大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

4、與公司對賭,對賭協議效力又如何?

李晨分析說,對賭主體主要有公司對賭和原股東/實際控制人對賭兩種。就公司對賭而言,又分為公司主體責任和公司擔保責任,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定無效事由的,則對賭協議有效。在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對股東提供擔保的,原則上則需要經過股東會審議。


5、作為金融消費者,能得到怎麼樣的保護?

“過去的裁判思路是你簽署了合同,就推定你知情或者放棄了知情權,也意味著雙方達成合意,即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也即‘買者自負,風險自擔’。”李晨提出,但最新的裁判思路是,將對金融消費者等特殊群體傾斜保護,也即“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就是說,一旦發生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舉證的責任在於銀行這些賣方,而非消費者。賣方需要舉證,已經對金融消費者起到了告知說明義務,以及適當推薦義務。

告知說明義務則以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為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的形式內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賣方機構已履行告知說明義務的依據。

6、資產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應盡到何種義務?

李晨總結了四個詞:審慎管理、勤勉盡責、資訊披露、規避合同欺詐。

比如,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在股票基金單位達到預警線以及止損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並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進行預警操作,也未進行相應的止損操作。那麼,這位基金管理人就因為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及管理人職責,而直接導致了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因此被法院判決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資產管理人,A證券公司在未經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對案涉股票的質押,那麼就違反資產管理人受託理財秉承的誠實守信、審慎盡責,保護委託資產安全等資管合同約定的義務,與資本市場專業管理人應遵守的基本執業操守相悖,即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拙明中心和拙遠公司在未與華澳信託就“郎溪商會大廈專案”進行業務合作的情況下,就與柳麗萍簽訂系爭合夥協議,並以華澳信託-郎溪商會大廈投資基金(FOT)專案名義收取相關款項,這屬於法律認定的欺詐行為。

最後,李晨提醒稱,機構在從事個人理財業務中負有資訊披露義務,應定期及時披露投資人資產的變動、收益、分配等情況,以便投資人及時瞭解市場行情、作出止損決定,並據此判斷機構方是否存在過錯加重投資人損失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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