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真的來了!欠債50萬可申請破產

深圳特區先行一步,個人破產法真的要來了!

6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以及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據悉,《徵求意見稿》分為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破產清算適用範圍。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債務人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重整。前兩款規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可以同時依照本條例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小编整理了其中幾個要點,供大家學習參考。

1、為何立法?

從國外破產制度發展歷程來看,破產制度的基礎和源頭是個人破產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從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入手,完善我國破產制度,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退出規則制度與國際接軌,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2、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

截至2020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比為37.5%

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3、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管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受各種社會歷史因素影響,債務往往被看作是家庭、企業或者團體的集體責任,反映在具體金融實踐中,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作為商事主體,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

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同時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管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因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有效厘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促使金融機構完善信貸評估和風險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動的價值;能夠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在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中誠實守信,循規蹈矩,從而推動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4、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


5、以後可以欠債不還?不是的

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6、什麼人才能申請個人破產?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本條規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將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限定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作為特區立法,應當將滿足一定條件的實際居住人口納入適用範圍,即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已為特區經濟發展做出一定貢獻,且與其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資訊已基本完善。因此,條例以“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作為適用對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產的適用。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密切關聯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式,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併審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

7、債主怎樣才能申請欠債的人破產?

《徵求意見稿》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8、故意欠債不還怎麼辦?

《徵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

一是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二是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三是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考察期;

四是規定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個人破產的相關資訊會及時推送公共信用資訊系統,有關單位、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使用。

五是建立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並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考察期

9、個人破產之後也有限制,不許高消費

《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要從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個方面對債務人相關行為作出限制。

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主要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而有所調整。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10、哪些財產可以豁免用於還債?

豁免財產即不用於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財產。豁免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徵求意見稿》主要從兩個方面規定豁免財產制度:

一是《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豁免財產的範圍。同時,出於公平考慮,設定了第二款,對豁免財產範圍做了反向限制,即“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較大、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豁免財產”。

二是《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明確豁免財產的確定程式。首先,由債務人向管理人提交財產申報報告和豁免財產清單;其次,管理人負責審查製作債務人財產報告,對債務人豁免財產清單提出意見,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再次,豁免財產清單未獲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為什麼深圳如此迫切地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破冰?

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的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深圳商事主體總數的37.5%。除了數量驚人的創業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行創業,還有很多小微企業主往往將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捆綁在一起,企業可以破產,個人不能破產,不少債權人要求企業主以個人財產進行抵押。這不僅加大了金融風險,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創造了空間。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市商業聯合會執行會長林慧說:“因為我們有大約百分之七八十的企業在做企業貸款的時候質押了個人的財產,應該說是押上了他們的身家性命。我們希望這部法能保護到這些為我們深圳發展建設敢於冒險、敢於投資、敢於擔當的這些企業主,給他們有一個緩衝的機會。”

我國企業破產法200761日開始施行,卻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響了企業破產制度的效果。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式宣告其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他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對於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讓他們有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個人破產條例實際上就是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套規則。”

個人破產條例應該涵蓋哪些內容?李曙光分析:“個人在破產的時候他應該留下多少財產,就是我們講的自由財產,滿足他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什麼條件下他可以免責;他的報告義務;誰來負責具體處理這樣一些個人破產,比如要成立相關的政府機構,指定管理人;特別是如何打擊那些逃廢債、假破產,這些方面要特別完善。”

有人擔心,“個人破產”會不會給“老賴”鬆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亞英分析,個人破產制度設計首先可以保護債權人。黃亞英表示:“‘個人破產’,首先它對債權人有利,遇到老賴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去法院申請老賴破產,這樣把所有的資產都給你搜出來,都給你拿來清算,保護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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