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可以被標價嗎?
是一套房,一輛車,
還是一份彩禮,一次轉賬?
......
法律保護婚姻,卻很難保護愛情
精准核算後,還剩下幾分幾厘?
作為一名家事審判女法官
如果可以,
戀人之間產生的財產糾紛,
我真的很想拒絕裁判!
分享三個真實的法庭故事,
希望能給沉浸在愛情中
或在愛情中迷茫的人們帶來一些思考。
愛濃時“霸道總裁”
愛散時“財務總監”
法官愛情告誡之(一):愛情可以無理由,而證明給付行為的性質需要理由。
一位急於走入婚姻的姑娘,經人介紹,認識了一位大有前途的在讀博士。相戀時,厚厚的聊天記錄中,充斥著“小豬豬”“小寶貝”“小笨蛋”等各種花式愛稱。
銀行轉賬的備註語成為表達愛意的主場:5000元,“愛你小寶貝”;3000元,“愛你小妖精”;70000元,“愛你一萬年”;10000元,“愛你小寶貝到永遠”……這份清單,沒有規律的排列,根本不用1314或者520這種“儀式感”太強的數字作牽強附會的解釋。
當愛情褪去,在法庭上又會怎樣呢?
他選擇了一條“常見”的道路,說:轉賬是他所有獎學金,是為結婚而準備的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分手後請如數返還。
怎麼證明彩禮是彩禮,而非戀愛中的日常開銷?
他甩出一份近百頁的EXCEL表:戀愛期間,每天見沒見面,為啥見面,見面時長,花費多少,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性質……還有後面附帶的各式支付憑證。
果然,不想幹財務的狗仔,還真不是好法官。
姑娘頓時驚呆了:當初是他說沒時間買禮物,他還說讓我為他購置衣物,打點生活!怎麼就還要證明瞭?
無數的雞湯可能告訴姑娘們,女人可以用可否花他的錢來驗證他的愛,卻忘記了:花錢的出發點只能是平淡中增添一抹情趣,當它超越了界限,必然附著了給你即刻歡喜之外的期待,比方說,婚姻。誰還不允許期待落空後的索回?
最終,姑娘成功提交了證據,讓我相信這些錢不是彩禮。
可是,我只能將她從金錢之債中拯救,卻救不了她直面表格時的滿目瘡痍。
愛情可以是無理由的,而給付行為卻需要一個法律基礎。
彩 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即便實踐中,並非每一起涉及贈與的類似糾紛,都將財物納入彩禮的範疇進行考量,但也終究逃不開衡量贈與是否以結婚為條件。
「如果可以,哪一位法官都不想窺探別人戀愛中的細枝末節,不想揣測人心,去評判每一筆金錢給付到底是純粹的贈與還是附條件的贈與,更不想在天平上掂量愛戀的長度、程度以及金錢與資金實力的匹配度。」
「如果可以,戀愛中,為對方花錢和花對方的錢,都請理智,別讓花錢成為任何一方的負擔。」
-否則,誰知道呢!
愛濃時“地久天長”
愛散時“青春補償”
法官愛情告誡之(二):你的青春你做主,情“債”無法用“錢”還
璐背著香奈兒一身香氣地走進法庭,祈求多給些時間讓她去調取微信記錄。從相識到分手,不足5月,璐一共收到轉賬200萬。
一筆50萬的“家用”,一筆50萬的“分手補償”,怪就怪在,有一筆100萬的轉賬,存在一張時間、事項上不太對得上,卻恰恰好100萬的借條。
二者之間有沒有關聯?
璐說,沒有。轉賬是供其生日派對的開銷,雙方分手時已經清算,50萬就是清算後另外追加的補償。借條則純粹是個玩笑。
補償?大概又是一個打著“民間借貸”名頭,卻可能只是“感情”能不能賣錢以及賣多少錢的故事!
與那些拿著“借條”“欠條”來主張借貸,實際可能是青春損失費、青春補償費、分手費的“情債”糾紛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戀人之間相互出具的借條,法律規則並沒有另作他尋,仍堅持同時審查借貸合意之達成以及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
借 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些打著借貸名義,實際索取感情“補償”的借條(欠條),缺乏錢款實際交付的事實。沒有法律依據也違反社會道德,這樣的借條(欠條)不會被賦予強制履行的光環,也許作為曾經的證明,你可以留個念想。
當然,如果自願履行,那麼恭喜你,法庭也不會輕易強制你返還,就像璐已經收到的分手補償50萬。
而一旦戀人之間存在頻繁的經濟往來,再讓法庭論證借條的“空虛”,恐怕也沒那麼容易。正如璐收到的100萬,她也簽了一張“莫名其妙”的借條,她甚至不知道她的金主怎麼就讓她簽了這張借條,他明明是那麼“大方”。
然而,當看到璐在戀愛期間被打得鼻青臉腫的照片,我想說,這段乞討式的愛戀,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是一段平等的關係。
你忍受了各式眼光,法律卻保護不了你想要的“愛情”。
一張玩笑似的借條,證據事實讓你必須返還,而金主,大概可能,卻在這場交易中得以逃單100萬吧!
「如果可以,日趨多元的社會,哪一位法官都不想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你的行為進行評判。」
「如果可以,愛情與money的等價交換,別讓法庭評判。」
-否則,誰知道呢!
愛濃時“我的就是你的”
愛散時“你的也是我的”
法官愛情告誡之(三):若戀人間的轉賬確系借貸,最好預留證據。
戀人之間到底可不可以借錢“幫忙”?
你可能帶著懷疑去尋找過這樣的雞湯:
“找你借錢的男人,一定不愛你?”
“女朋友借錢,我該怎麼辦?”
借與不借,在你張口的瞬間,愛情就在承受風險。
還與不還?才是我要思考的問題。
我並不贊同戀人之間一分錢都完全不能借,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庭上,那些主張是借款的轉賬,你們能不能事先說點什麼?
談錢傷感情,可是光談感情,也傷錢啊!
晴,一進法庭,本以為是個白富美。卻原來,只是在燈紅酒綠的夜場,打著一份還算高薪的工。
捕獲了帥氣的軒後,便換掉了這份工作,開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上一波股市暴漲前期,她開始不定期向軒大額轉賬,15筆竟達450萬元。而隨後的一段時間,軒也給晴轉賬,卻僅僅90萬元。
一個頂著熊貓似的“哭花妝”,激動地展示著手腕上粉紅的傷痕,控訴道:這是她所有積蓄外加借債,只為資助他的“事業”。
另一個,只委託代理人來咬死:雙方共同生活,共同負擔開銷太正常噢;一些錢款還是用來孝敬未來婆婆的呢。
沒有白紙黑字,沒有微信聊天,沒有電子郵件,什麼都沒有!默默地轉,靜靜地收。
除了時光機器,我真的不可能確切找到當初的真相啊!——癡情女子,砸鍋賣鐵助情郎?富貴千金,一廂情願買交往?
雖然最後,我用放大鏡從他們事後的聊天記錄中尋找到蛛絲馬跡,從他們的轉賬記錄中摸索到點滴規律,結合他們的經濟實際,作出了是借款的法律推論。
但是,戀人之間有多少被主張的借款,奔流入贈與或者共同開銷的大海,再也回不來!而那些用現金交付的情形,大概從一個開始就沒有多少主張的可能性。
如果戀人之間的轉賬確系借貸,別拉不下臉,就算不寫個正式的書面協議,最好也留存些其他證據。
雖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僅憑轉賬憑證可以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在被告抗辯事由不能成立,即排除其他可能性時,也可能獲得勝訴。
但戀人之間具有親密的關係,共同生活消費、贈與財物都不是少見的情形,以此抗辯,誰能輕易否定合理性?不說清楚、不寫清楚,法官只能結合雙方消費習慣、生活需要、轉款本身特徵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如果可以,哪一位法官都想明辨是非,可前提是你得讓法官查得清事實。」
「如果可以,在借貸等純金錢事項上,是借,該還,請與你的戀人說清楚。」
-否則,誰知道呢!
END
三段故事,幾處紛爭。
愛情與money,
我拒絕不了裁判,也肆意不了情感。
給得了判決,符合證據、規則
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卻收拾不了你們的一地雞毛。
愛情,落到生活的每一處會發現
money才是必需品
真正好的愛情,
是互斟滿杯卻不同飲一杯,
是互贈麵包卻不要同食一個,
讓彼此都成為更好!
給得起真心,也經得起談錢
你的愛情 價值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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