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所得配偶有權分嗎?

01、情況描述

呂薇一直在後悔,自己怎麼找了這樣一個丈夫。孩子已經8歲了,然而在這8年間,丈夫梁鵬照顧孩子的次數實在是屈指可數,他不僅不顧孩子、不做家務,對妻子也是沒有半分體貼。呂薇是看在孩子的份上,才始終不願意主動提出離婚。

好在,雖然家裏沒有溫暖,但呂薇還有一個疼她的大姨。呂薇的母親在她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而媽媽的姐姐,也就是她的大姨終生未婚,沒有子女,就將呂薇當作她自己的親女兒一樣對待,兩人感情一直很好,不是母女,但勝似母女。呂薇有什麼煩心事、開心事,都願意與大姨分享,就連她當年出嫁時都是大姨為她準備的嫁妝。


不過這幾年,大姨因為生了腫瘤,身體每況愈下,只能長住在醫院裏。呂薇看在眼裏急在心裏,只能儘量抽時間多去探望她。然而,在一個雨夜,大姨還是離世了,臨走之前,她抓著呂薇的手,勸她說:“小薇啊,你還年輕,要為自己的幸福多做打算。如果和梁鵬實在過不下去,就儘早離婚吧。”

大姨走了,給呂薇留下的不僅有她最後的勸導,還有一份公證過的遺囑,裏面寫著她名下房子,在她百年後由呂薇來繼承。看著這份遺囑,呂薇再次紅了眼眶,她決心按照大姨說的,好好活著,為自己活著。


呂薇約見了梁鵬,向他提出了離婚。但梁鵬卻不知從哪得知呂薇已經繼承了大姨留下的一套房產。面對價值數百萬的房子,梁鵬的貪念遏制不住了。他告訴呂薇,這套房子是她婚後得到的,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他也要分走一半。

憤怒的呂薇斷然拒絕了梁鵬的要求,對她而言,這處房子不僅是一份巨大的、足以保障她未來生活的財富,更是寄託著大姨對她濃濃的愛,她不能讓這個無賴梁鵬就這樣奪走一半。


雙方就此陷入了僵局,在反復交涉多次之後,梁鵬又討價還價提出說,他可以接受三分之一的房產份額,如果不答應他就一輩子不同意離婚,拖死呂薇。面對這樣的無賴行徑,呂薇也沒了主意,梁鵬真的有資格分走一半房產嗎?自己到底該答應他嗎?

02、互動解答

主持人:呂薇婚後從大姨那裏繼承了一套房產,但是夫妻二人面臨離婚的時候,丈夫卻提出要分走一半。孫律師,對於這樣的情況是怎樣的的建議呢?

孫律師:雖然《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資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裏有個附外條件,也就是說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中,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呂薇所遇到的問題也就是這種例外的情況。她是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了原屬於大姨所有的房屋。如果大姨所留遺囑明確列明這套房屋只歸呂薇一方繼承,那麼這套房屋當然屬於她的個人財產,與丈夫梁鵬無關,在離婚時,梁鵬無權要求分割。


主持人:孫律師說的我明白了,那如果再換一個前提,這套房子如果是從女方親生父母繼承過來的,那是不是屬於一個夫妻共同財產了? 

孫律師:而這正是我想說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的,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這筆財產,配偶是有權主張權利的。所以,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通過法定繼承獲得的房產,呂薇的丈夫梁鵬是有權利分走一半的。

主持人:所以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也瞭解到,這個遺囑的重要性。很多老年人在生前避諱去寫這麼一份遺囑,但是我們還是要告訴各位觀眾朋友,希望大家能夠以一個正確的心態來面對遺囑。

孫律師:是的,遺囑的訂立不僅尊重了被繼承人自己的意願,也維護著繼承人相應的權利。

03、本期婚戀小貼士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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