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債權人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日前,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債務人辦理離婚後,因房產分割條款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案件。案件經審理,法院依法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據瞭解,自201712月至20183月,被告齊某多次向原告段某借款共計18.9萬餘元。2018518日,原告段某向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齊某及其前夫薑某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

20189月,昌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齊某償還原告段某借款本金18.9萬餘元及利息,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此外,2018518日,被告齊某與薑某經協議離婚,對財產處理,雙方約定夫妻共同所有位於昌邑市某社區樓房一套、昌邑市某市場沿街樓一套,離婚後均歸被告薑某所有;婚後無債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確認無共同債務,各自名下的債務各自償還。因齊某一直未償還借款,無奈之下,原告段某向昌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齊某、薑某之間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部分關於房產分割方面的約定,撤銷的範圍以此前段某與齊某雙方債務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墊付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為限;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昌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齊某在明知存在債務的情況下,與被告薑某於2018518日協議離婚,將兩被告共同房產均協議歸被告薑某所有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段某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齊某與薑某於2018518日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部分關於房產分割方面的約定,撤銷的範圍以此前段某與齊某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原告段某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必要費用為限。


法官說法

據辦案法官介紹,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增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該案中,被告齊某自201712月至20183月多次向原告借款,並在明知存在債務的情況下,與被告薑某協議離婚,將兩被告共同房產均協議歸被告薑某所有,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部分約定將財產全部歸被告薑某所有明顯侵害了原告作為債權人的權利,故原告要求撤銷兩被告之間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部分關於房產分割方面的約定,合法有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但撤銷的範圍應以此前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原告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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