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原、被告系父子關係。被告與原告母親,於2014年登記結婚,2016年生育原告。2019年1月起,被告不回家居住,獨自在外生活,原告與母親一起生活。期間,被告與原告母親的收入分別支配。原告曾於2019年4月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支付至2019年4月,後原告撤訴。原告於2019年11月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10月份的撫養費9000.00元(每月15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請求支付撫養費。被告與原告母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獨自在外生活,與原告母親的收入分別支配,原告隨母生活;綜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準、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被告按照每月1200.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共6個月的撫養費7200.00元。
裁判結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撫養費7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撫養費糾紛,一般常見於父母離婚之後或者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父母未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撫養費,是大家一直存疑的一個問題。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系法定義務,且該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變化。正常情況下,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為共同財產,因此關於孩子的支出,無論是來自於母親的收入還是父親的收入,均視為父母共同履行撫養義務。但如果父母分居,不隨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子女則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費用,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婚內撫養費”。但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婚內撫養費”是基於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的撫養義務而產生,因此權利主體即原告是子女,而不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
(2)支付費撫養費並不是履行撫養義務的唯一方式。為孩子購買生活用品、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可視為已經履行相應義務;為家庭生活支出費用(如償還家庭房屋貸款、車輛貸款等),也屬於為子女創造生活條件的一部分,可視為履行撫養義務。
(3)“婚內撫養費”,有一定的過渡性,原則上只能主張已經產生的費用,無法主張至成年並獨立生活時止,可在離婚訴訟中由父母一併提出。
在生活中,父母之間的關係出現裂痕,往往會波及孩子。如果成年人之間的問題妥善解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則不會因撫養費而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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