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財產怎麼辦?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是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但是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這時候該怎麼辦?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一、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財產的可以重新提出訴訟,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我國法律上是明確規定了在離婚時,一方存在隱瞞財產的,可以在有效的訴訟期限內重新提出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併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關於精神損害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對此條解釋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至於協議離婚後可否提起賠償要求,解釋()並未提及,但後來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分割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存在私自轉移或者隱瞞的情況,顯然是屬於違法行為,另一方可以申請重新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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