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正 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第一部分:婚姻效力與婚姻登記

一、【婚姻無效的審理】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經釋明當事人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可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張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在離婚案件中對婚姻無效主張一併審理。

二、【結婚登記被撤銷後的處理】因結婚登記瑕疵導致結婚登記被撤銷後,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二條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子女問題。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

、【親子關係確認之訴問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孕或出生的子女,應當推定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一方存在親子關係,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無合法婚姻關係為基礎的親子關係認定請求,應由主張存在親子關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必要證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中的“必要證據”指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使舉證責任產生轉移的證據,如血型、DNA鑒定相符或不相符、載有父母子女關係的出生醫學證明、對方與他人在特定時段同居、男女雙方在特定時段有或沒有同居生活等證據。對於是否構成必要證據人民法院應結合個案案情慎重把握。

親子關係確認之訴中,應注意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方式取得證據。


、【受欺詐撫養的賠償】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隱瞞真相而受欺詐撫養了另一方與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詐撫養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實際支出的撫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欺詐撫養方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撫養問題處理】當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且在離婚案件中未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以釋明;經釋明當事人不提出相應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處理。

對於年滿六周歲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處理撫養問題時,也可根據案情徵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人民法院徵求未成年子女意見一般應單獨進行,避免父母在場情況下的不當影響。

、【探望權的確定與變更】離婚案件中判決一方享有子女撫養權的,可結合案件情況對另一方的探望權予以明確。

離婚時對行使探望權方式與內容未予以明確,離婚後發生爭議的,可提起探望權糾紛訴訟,對行使探望權內容、方式、週期等予以確定。

離婚判決對探望權確定的,離婚後有探望權一方濫用探望權或以其他行為導致嚴重影響子女及有撫養權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中止或變更探望權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第三部分:夫妻財產制度

、【婚前財產形態變化】雙方對婚前個人財產歸屬沒有約定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持續或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自然增值”範圍的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應理解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個人所有的古董、黃金、股票、債券、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但上述財產婚後因經營或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應認為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共同財產。

、【因傷獲得的保險金、殘疾賠償金性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保險金(本人為受益人)應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殘疾賠償金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十、【財產約定的特殊形式】夫妻間無書面財產約定,但雙方均認可或有證據足以表明存在財產約定合意的,應認定財產約定成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提起財產約定之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夫妻財產約定的履行、變更、撤銷、確認無效等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理解為第三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對已存在的夫妻財產約定知曉。

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後夫妻間財產制度及債務承擔安排的約定、變更,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四部分:股權分割

、【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另一方為隱名股東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權益的,參照上款處理。

十四、【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要求補償款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夫妻一方主張股權,另一方主張補償款的,可在確定股權價值基礎上由獲得股權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

上述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中注明的夫妻雙方股權份額不構成夫妻間財產約定;但如設立公司時根據相關規定提交財產分割書面證明或協議的,構成財產約定。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時,參照上兩款規定進行處理。


、【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准。

第五部分:房產分割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套住房處理】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第六部分:債權債務分割

、【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分標準】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推定為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上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二十、【因侵權產生債務的性質】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但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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