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選錯了律師,企業千萬別選錯了法律顧問

孫楊,中國商業價值最高的運動員之一,最近爆出因觸犯反興奮劑條例而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禁賽8年的消息。

消息一出,國人既震驚,又憤怒。

01、孫楊事件始末

分析之前,先來還原一下暴力抗檢事件的發生過程:

201894日,為防止運動員參加比賽時服用興奮劑作弊,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派出三名工作人員前往孫楊住處,進行反興奮劑檢查,即收集血液和尿液,檢驗是否有藥物成分。

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尿檢官拿手機拍照、錄視頻,一身休閒打扮,孫楊懷疑他們非專業人士,便要求出示證件,其中兩位(血檢官和尿檢官)無法提供反興奮劑檢查官資格證明。由於擔心血樣和尿樣被人做手腳,孫楊一方拒絕接受尿檢,並要求留下血樣。


孫楊方在諮詢過國家游泳隊和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後,堅持血樣不能被帶走,需要被處理掉。他們認為,主檢測官已經放棄了這次的樣本採集,於是指揮保安用錘子把容器打破,試圖取出血樣。而主檢測官聲明已經警告過孫楊一方,這樣做可能會違反反興奮劑規則。

從事件的發生我們可以看出,孫楊方的處理方式確有不對,而工作人員未提供檢察官資格證明的行為也確有可疑。符合程式的做法是表達意見,事後申訴,但首先要配合完成檢測。

遺憾的是,在暴力抗檢事件的發生,以及事中面對仲裁的過程中,孫楊高姿態的表現,和其委託律師有失謹慎的處理方式,混淆了事件的重要癥結,都是導致禁賽8年悲劇的前因。 

02、律師與孫楊缺乏溝通:對法律規則理解不充分

孫楊的律師雖然一直在強調檢方沒有資質,但卻沒有按照法律規則,拿出實際證明來驗證這一點。

比如,查閱一下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裏面對資質的要求到底是什麼,找相關的專家去對資質的要求做進一步解讀……

法律是規則,不是情緒堆積。律師沒有告知當事人孫楊不能通過渲染情緒去表達內心的抗議、去強調自己的清白——這些都不是按照法治的程式,也不是按照現代國際仲裁的程式去想問題的方式。


比如,當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律師問孫楊:“你作為一個知名的運動員,已經經歷了200次藥檢,你知不知道如果抗檢的話,後果會很嚴重?”孫楊的回答是:“我得過130個獎牌。”當對方再問他:“如果這次藥檢官在見到你的時候,再跟你重申抗檢的嚴重結果,你還會抗檢嗎?”孫楊卻回答:“沒有如果。”

孫楊沒有正面回答,而是用他的高姿態來宣洩自己的不滿情緒,不像在為自己辯護,更像是在鬥氣;但在法律的規則下,只會讓人會覺得他在逃避問題,也沒有從他的回答中看到抗檢的合理動機。

另外,律師也沒有提前與翻譯溝通,準備工作不夠充分,涉及到很多法律專業術語,導致翻譯存在很多問題,造成整個聽證會存在大量無效溝通,以至於錯過了很多可以澄清的機會。

03、律師策略失誤:沒有選准辯護的方向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有證據證明孫楊把檢驗盒子砸壞了,或者有證據證明孫楊拒絕交出血檢的盒子,根據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單單在干擾興奮劑採樣環節就已經符合抗檢了,這是實錘。

這是事實,無法反駁,但孫楊的律師依然可以圍繞以下3點展開辯護:

第一,強調對方沒有按照規則辦事;

雙方的爭議集中於對規則的解讀上:是三個人都必須有資質證明,還是有一個人有就夠了?其實,在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既有規則中,對資質要求的表述確實是不明確的。所以雙方都有可以爭辯的點,但是卻採取了不同的策略。

對方的策略是,找到委員會的規則制定者之一,作為專家證人針對這條規則本身給出解答,並證明瞭孫楊的團隊在過去的幾十次檢驗當中都接受了對這套規則的解讀。

而孫楊這邊的策略,卻找了一位中國法律專家作為專家證人,這對於證明可以說是毫無用處。很明顯,他們還是依賴自己的主觀判斷,沒有從這一次的特殊情況,例如檢測人員的奇怪行為、非正式著裝上進行辯護。


第二,證明抗檢非孫楊個人主觀惡意,而是團隊誤判;

雖然孫楊團隊造成了對檢測過程的干擾,但這並不是孫楊主觀造成的或者不是他採取行動造成的。孫楊只是依賴於團隊的判斷,至少他本人沒有主觀惡意,也沒有主觀逃避的動機。

第三,跳出現有規則;

如果在現有的規則之下沒有辦法贏這個官司,就只能跳出規則去說:如果現有規則允許被這樣解釋,它對運動員傷害極大且極其不公平。 

我們對於法治社會的理解是,你得先尊重規則的存在,在這個規則之下去檢驗自己的行為。當你發現在這個規則之下,你吃了虧,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時,你不要去強調自己受到的不公,而是得去強調這個規則可能對所有人造成不公,才可能去改變規則。

04、律師聲明有誤:包含太多個人主觀判斷

就在前幾天,孫楊的律師公開了一份法律申明。


我們從該律師聲明看到很多類似“邪惡戰勝正義”、“強權取代公理”、“偏聽偏信”、“歪曲事實”、“自相矛盾” 、“謊話連篇……”的字眼,沒有論證過程,相當於公開宣告這是一起國家歧視行為。

可以看出,包括孫楊律師本人在內,主觀臆斷明顯,直接把規則問題上升到國家歧視上,規則尚還有跡可循,可歧視又該從何談起,說到底任何一項指控和罪名都需要證據來證明,要證明歧視,豈不是更難;

陳述過基本事實後,應該表達法律邏輯。法律邏輯是基於事實,做出的法律判斷。但是,我們看到這份“律師聲明”卻沒有任何的法律引用。

從這份法律申明中,我們看到只有主觀臆斷,情緒宣洩,並無其他。

05、律師關係到個人,更關係到企業

由於仲裁和法院是兩個不同的系統。通常來說,一個國家的法院不會去推翻任何仲裁庭的決定,特別是國際的仲裁庭。所以孫楊事件上訴成功率極低。

這是孫楊第二次興奮劑違規 (第一次發生在2014年,被處罰禁賽三個月),處罰加倍,最終裁定為8年。8年禁賽,意味著孫楊個人的職業生涯毀於一旦,商業形象、代言也將受到波及。

名人請錯律師尚且如此,換做企業,事無巨細,全都關係到企業的品牌形象、經濟命脈,如果請錯法律顧問,損失更加慘烈。


實務中太多事例,一日資企業,請法律顧問沒把好關,一次性經濟性裁員150人,就因少了履行徵求意見程式,結果被判決違法裁員,需雙倍賠償,而多支付了600萬賠償。

再如一企業因投資於某公司,與其他股東發生爭議,結果這家企業的法律顧問,只一味地要打官司,而不願意談判,錯失良機,結果讓其他股東將這家企業的法代送進了監獄,公司陷入經營僵局,成了僵屍企業。

還如,某企業聘請法律顧問,追回款項,因原先雙方沒有協議約定,這個法律顧問為了拿回這個款項,硬是編造了一個訴由,還讓這企業的老闆在庭上作假證,騙造證據,結果把自己也給搭進去了,更不要說要拿回錢。

還有,某企業專利權被他人侵犯,聘請法律顧問維權,整體解決策略失誤,不停地要打官司,前期準備功課做得不足,一直打了三四年,還是敗訴,更重要的是對方在三四年已經超越了這家企業,還成功上市。

因此,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不論是勞動人事、商業交易、知識產權、公司股權等等無一不涉及法律問題,找到一家好的法律顧問,才能在事前全面預防、事中管控處理、事後彌補挽回,幫助企業持續發展,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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