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房產及婚姻類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近期也有不少市民通過電話尋求法律諮詢,小編整理了一些大家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解答,讓您足不出戶也能學習法律小知識。


提問者

婚前男方個人申請的住房貸款50萬,在婚後貸款發放下來。後用這筆貸款投資一套商鋪用於出租,且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想問一下,離婚時該50萬債務和商鋪應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

首先,要看那個住房貸款的債務。雖然這個住房貸款是男方婚前申請的,但因為這筆錢款是用於購買了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商鋪,依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應該也是可以向配偶主張權利的。

這個商鋪是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應屬於兩人所有的財產。同理出租該商鋪的租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提問者

租房搬過來的第二天,我就聽鄰居說這裏房子要拆遷了,我打電話問房東可他卻說不知道,我前面就付了定金和一個季度的房租,但我和房東沒有簽合同,現在我想讓他退還我的定金和房租,他卻不願退還定金,現在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

你們雖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但您已實際支付了租金,房東也將房屋交付給你使用,我認為你們之間是成立了租賃關係的。您提到的問題,我認為關鍵要看您提到動遷之事是否會影響您的居住。如果說一直到你租期屆滿,動遷還沒有正式開始,那麼應該對於你的租賃並沒有影響,你如果要求解除租賃關係,相應的定金是會被沒收的。但如果動遷已開始,也就是徵收決定已做出,徵收將影響你居住使用這套房屋的,致使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你可以提出要求解除你們之間的租賃關係,並要求返還定金和已付租金。

提問者

我姑姑嫁到了外地,戶口沒有遷走,仍在我們家裏,現在家裏要拆遷了,她來到我家要三分之一的安置補償款,請問這麼做合法嗎?

律師解答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後,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具體你姑姑對房屋的徵收補償利益是否享有權利,要看房屋的權利性質、登記、居住,以及在冊戶籍人員他處住房情況等,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提到的房屋是產權房,即私房,產權人並非是你姑姑,而是你父母,你姑姑僅是戶籍在冊,未在這套房屋內實際居住,除非被徵收時,你們家庭戶被列為居住困難戶,你姑姑也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否則她應該無權取得徵收補償利益。


提問者

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夫妻離婚時財產到底怎麼分配呢?法律上有哪些特別規定呢?為了防止離婚時出現糾紛,婚前需要簽訂什麼協議嗎?

律師解答

夫妻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裏要注意,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是不會分割的。

法律上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有很多,這裏我主要講一下夫妻財產約定的問題。大家要知道,夫妻可以約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然,為了防止離婚時因財產引發糾紛,不光在婚前可以簽訂協議,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進行約定,而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可以作此約定。這裏要記住,這個夫妻財產的約定一定要採用書面的形式,而且約定一定要明確。如果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那麼就視為沒有約定,離婚時仍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提問者

律師好!我們家的房子是使用權的,這個房子原來的承租人是我爺爺,後來我爺爺在別的地方買了商品房,就把這個房子給我爸。我爸另外給我爺爺了一筆錢。這套房子的承租人改成我爸。前些年我爺爺走了。請問:1、現在房子動遷,因為我爺爺原來是承租人,我爸爸的兄弟姐妹有權要求分動遷款嗎?2、我奶奶還在,她有權分動遷款嗎?謝謝!

律師解答

徵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對於你的情況,除了你父親外的其他人是否有權要求分得徵收補償利益,要看這些其他人,包括你父親的兄弟姐妹、你奶奶是否是該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如果他們不是共同居住人的,那麼應該無權分得公有住房的徵收補償利益。因為這套房子的承租人已經通過合法途徑變更為你父親,所以徵收補償利益只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之間分割。即使原來承租人是你祖父,你父親的其他兄弟姐妹,以及你奶奶無權僅以此取得徵收補償利益。

本文從律師個人觀點出發,

就法律規定作出可能性分析,

並非對相關事件進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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