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口罩成為生活必備品,需求量暴增。於是有些人就動起歪腦筋,設置口罩騙局,想趁機發一筆國難財。
2月19日,白雲公安分局向媒體通報,近期,貴州省多地出現通過抖音、微信買口罩被詐騙的案件,經過貴陽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及白雲分局共同研判發現,一貴州籍男子曾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並在警方工作中發現,還有全國多地通過抖音、微信以賣口罩為由的詐騙案件與其有關。經過專案組連日來全力偵破,白雲公安分局成功破獲一起利用抖音、微信網售口罩詐騙案。2月16日淩晨0點,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鎮寧縣一出租房內被抓獲。
(嫌疑人曾某某被警方成功抓獲)
經查實,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男,35歲,貴州省遵義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原本是做化妝品生意的曾某某,接到一些朋友購買口罩的詢問,便從中發現了在疫情期間“賣口罩”的“商機”。由於曾某某已無法從市面及廠家倉庫拿到口罩現貨,於是他便開始在網上下載口罩的廣告圖片和相關的檢測合格證書,經過曾某某自己的“精心”包裝後,便在抖音和微信群裏發佈了銷售口罩的廣告,謊稱自己有口罩貨源,隨時可以發貨,但是要求買家要先付款。在通過抖音、微信陸續接到“訂單”和“貨款”後,曾某某便開始用收到的“貨款”進行網路賭博。
(曾某某通過抖音發佈與口罩有關的虛假廣告)
經警方查實,曾某某通過網路轉賬收到的錢款絕大多數都用於網路賭博輸掉了。此後,曾某某意識到,自己已無法償還這些錢款,也沒有採購口罩的管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於是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曾某某離開了原在貴州省湄潭縣的家,並清除了微信中的所有轉賬和與受害人的聊天記錄,潛逃至安順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一出租房內。
(曾某某通過抖音、微信網售口罩實施詐騙)
經過審訊,曾某某對其通過抖音短視頻和微信虛假售賣口罩騙取全國多地受害人,作案30餘起,涉案金額達25多萬元,非法所得均用於網上賭博揮霍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到19日記者採訪時,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核實中,追贓工作尚在緊張進行中。
警方提醒:疫情期間,不可輕信微信、抖音等網路自媒體上發佈的口罩銷售資訊,購買口罩需通過當地政府發佈的正規管道有序購買。
此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提到要依法嚴懲詐騙犯罪。對此,正義君整理了騙子利用“口罩”進行詐騙的6種手段,趕緊來瞭解一下,別再上當!
詐騙手段①:
謊稱有醫用口罩獲取管道
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體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管道,並使用另一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六千餘元。
▲庭審現場
2月5日,被告人應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鄞州區檢察院於當天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指導並督促公安機關快速收集證據。6日下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7日上午,鄞州區檢察院決定對應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式。法院於當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詐騙手段②:
從網上下載虛假交易資訊圖
1月27日以來,犯罪嫌疑人陳某、劉某夫婦從網上下載大量口罩及虛假交易資訊圖片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謊稱有大量口罩出售。不到一周時間,騙取10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2萬餘元。
▲受害者提出疑問,嫌疑人都以“國難當頭”回復
2月6日,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對陳某、劉某立案偵查。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檢察院已依法提前介入該案。
詐騙手段③:
提供虛假提貨地址進行詐騙
1月30日,上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區域銷售袁某欲批發一批口罩提供給公司客戶,並在網上找到一個自稱銷售口罩的微信商戶,雙方約定以9毛錢一個的價格購買40萬個一次性醫用口罩,袁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定金8.7萬元,後再次追加訂單並轉賬3萬元。轉賬後袁某駕車至雙方約定的地點提貨時,發現地址是虛假地址,商戶也將其微信拉黑。
2月5日,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在廣東省陸豐市被公安機關抓獲。2月17日,浦東新區檢察院對以批發口罩為名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詐騙手段④:
利用微信朋友圈專坑熟人
2月3日,某科技公司股東、犯罪嫌疑人劉某在無進貨管道及貨物的情況下,在其微信朋友圈上發佈口罩銷售資訊,多名被害人在朋友圈中發現該銷售資訊,紛紛向犯罪嫌疑人劉某購買,並支付定金。有的被害人還代朋友將定金給犯罪嫌疑人劉某。據初步統計,劉某涉嫌詐騙共計人民幣64.7萬元。
2月14日,劉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詐騙手段⑤:
利用愛心人士急於捐贈心理詐騙
被害人曹某是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市民,1月25日,在看到武漢疫情嚴重的新聞後,當即在網上留言,希望能急購口罩支援武漢地區醫院。犯罪嫌疑人歐某看到後,利用曹某急於捐贈的心理,主動加其為微信好友,並虛構自己有N95醫用口罩和醫用防護服出售,可以直接把物資送往武漢的事實。通過微信轉賬,歐某陸續騙取曹某現金3萬餘元。
2月2日,歐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依法提前介入,2月10日,該院以涉嫌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14日,對歐某提起公訴。
詐騙手段⑥:
謊稱“已發物流、被政府征扣”
2月8日,犯罪嫌疑人巫某在微信朋友圈上發佈口罩銷售資訊。被害人黃某在流覽微信朋友圈時發現該銷售資訊便聯繫巫某購買口罩、支付定金。事後,被害人黃某催促犯罪嫌犯人巫某發貨。巫某謊稱自己已將口罩發送物流,並提供了虛假的運單號。黃某查詢運單號為空後,巫某又謊稱口罩在物流途中被政府征扣。
黃某報警後,2月12日巫某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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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
人無忠信,不可立於世。犯罪嫌疑人在全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之際,卻大發國難財,對國不忠,喪失了做人的底線。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採取捏造事實、編造證據的伎倆,終逃不出辦案機關的火眼金睛,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檢察官再次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購買防疫用品,一定要通過正規管道,切莫輕信他人,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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