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的影響,企業正式復工後不可避免將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譬如:企業是否有義務提供防護物資問題、勞動者薪酬發放問題、復工期間被感染工傷認定問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是否可以延發工資等。當下勞動關係不穩定性增加,勞動關係矛盾逐步凸顯,再加上有些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面對這些情況更需要我們未雨綢繆,小編針對近期收集的企業法律諮詢,作了十問十答的專業解答,供參考。
【企業內部問題】
01、復工後去上班,企業是否必須提供口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這裡“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包括口罩,目前法律及司法判決還沒有明確的解釋。
我們理解,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並非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現在還處於疫情防控期,口罩需求量極大,即使企業採購也困難重重,如果要求企業必須提供口罩,是強人所難,更不利於企業抓緊時間恢復生產經營。但是,我們建議是如果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員工提供口罩。
02、工作場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傷?
答: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另外,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無法適用上述規定,需要按照一般工傷認定標準進行個案認定,一般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一般情況較難認定為工傷。
03、員工以買不到返程車票、上下班路途中沒有防護物資等為由,不復工的怎麼辦?工資應當如何發放?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否可以據此調整工資?
答:在員工陳述基本屬實的前提下,確實買不到返程車票(需要企業核實),則可以沖抵各種假期,包括年假、福利假、調休等。出於疫情防控和各地交通管制的實際考慮,我們認為在假期沖抵期內,企業需要正常支付合同約定的標準工資。如果各類假期都調劑完了,員工仍然無法返崗的,則可以進行待崗,在第一個月發全薪,第二個月起發最低生活費。(最低生活費各地有區別,具體金額可以諮詢當地人社部門)
我們認為,復工後,員工以上下班路途中沒有防護物資為由,不復工的,可以視為事假,因員工並未提供勞動,企業可不予發薪。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員工因上述原因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據此調整工資。
04、“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中的工資支付週期如何定義?
答:疫情期間有很多企業延遲了復工甚至停工、停產,非常關心在此期間工資如何支付的問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月7日,國家人社部出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援企業復工複產的意見》,其中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但是上述規定都沒有對“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作出具體解釋。實踐中,對工資支付週期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
①從停工停產之日起計算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②按照單位實際結算月工資的具體時間段來理解,如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為單位實際計薪週期,自停工停產第一天開始起算,至停工停產後出現的第一個計薪週期結束,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顯然,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將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第一種方式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對企業來說負擔較重;第二種方式比較合理,但是因為法律規定不明確,存在引發勞動爭議的可能。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這兩種方式都有過支援,但目前為止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為此,我們建議企業諮詢當地勞動主管部門,避免違法違規。
05、綜合工作時制度的單位,如何安排員工工作?工資如何發放?
答: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一般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春節假期及延長復工期間員工正常上班的,工資怎麼發?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62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1月25日至27日屬於法定節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1月28日至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復工日前一天屬於休息日,應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資發放。
(2)外地返工人員自行隔離的工時怎麼算?
外地返工人員應根據是否屬於嚴重疫情地區、自身在外接觸情況與企業協商。
回到工作地前14日內若有與離開湖北地區或有過湖北地區人員接觸史,回到工作地後向居住地社區報告健康狀況後,自行接受14天醫學觀察的,則這段時間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若沒有以上情況,僅因從外地回到工作地而自行隔離,則建議企業與其協商,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若具備條件,也可安排其在家裡工作。
(3)受疫情影響,近期企業減少了每日工作時間或停業,如果員工每日(周或月)工作時間不足,是否需加班補足?如果無法補足,是否可以帶薪年假抵扣?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因此,如果在一個計算週期內,可以根據工作任務安排加班以補足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2月7日,國家人社部出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援企業復工複產的意見》,其中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無法補足工作時間的,公司可優先適用帶薪年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則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06、公司決定繼續延期14天復工,員工主動提出以事假抵充,公司如果同意是否合法?
答:若員工主動請事假,根據各公司制度按照事假規定發放工資,自然符合法律規定。但如果是公司自行決定延期14天,此時,需要區分企業自行決定延長的14天的實際情況。如果是企業和員工協商採取居家辦公,遠端協作等方式,若勞動者仍正常提供了勞動,應當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若員工此時依然希望以事假抵充,繼續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如果因企業性質、條件緣故,無法進行遠端協同作業的,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畢竟企業沒有員工勞動就沒有收益,但企業的房租、員工工資等支出還要繼續,疫情期間企業和員工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援,共渡難關。
(如果企業在此階段停產停工,應對延長的時間視為停工期。關於停工期工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內容,要求“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07、企業復工是否需要審批?
答:需要。目前全國基本各個省、市、區都有自己的防控指揮部,進行統一安排部署,設置了自己的復工要求、防控措施、審批要求、和工作機制。普遍流程為:企業(單位)提供材料→按隸屬關係報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直接審批復工→報區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企業應當按照自己所屬的區域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進行復工審批。復工後,也會由各街道(園區)或主管部門對企業(單位)的復工疫情防控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核查過程中,發現未經審批擅自復工的或未按要求落實有關防疫主體責任的企業(單位),要立即責令停產停業,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並追究相關責任。
【企業對外合同履行問題】
08、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但因為疫情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履行義務,應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該儘快起草書面告知函,告知相對方因疫情原因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並提供有關疫情的證明(如當地發佈的延遲復工的公告、通知等)。並與對方協商,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者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同時,合同當事人都應及時採取措施降低損失。對於已經發生損失的分攤,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尋找調解機構介入。實在無法達成一致,也可以訴諸法院,請求法院進行裁判。
09、合同相對方提出要解除合同,如何處理?
答:首先判斷己方是否希望解除合同,如果己方同意解除,那麼對於合同解除雙方達成了一致。此時,不應該忽略的是,雙方需要對已經發生的成本進行核算,討論如何進行合理分攤,並在協商解除合同時一併進行處理。
如果己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則需要瞭解對方是基於什麼原因提出的合同解除,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嘗試與對方溝通,儘量打消對方的顧慮,維持合同關係的穩定。如果認為對方提出的解除理由並不充分,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企業也應當儘早作安排,盡可能減少己方損失,同時考慮採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10、客戶來訪或者來接受服務,企業有什麼防護義務?
答:首先,雖然大部分地區2月10日起可以復工,但是復工的企業仍然要到達各地的防控標準後方可復工,譬如深圳市企業要按照《深圳市企業復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指引》落實檢疫查驗和健康保護措施,上海市企業可參考上海市經信委發佈“關於做好企業復工複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進行。同時通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其次,譬如餐飲業、酒店業等人員往來頻繁的企業,防護措施則要求更嚴格,譬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並發佈了《嶗山區餐飲服務單位復工疫情防控操作規範》,比如,要求集體配餐單位和單位食堂的備餐間每天必須封閉消毒30分鐘以上;供餐人數30人以上的每餐實施留樣制度;外賣送餐箱每天消毒不少於3次、車輛消毒不少於1次等細化要求。
最後,不同類型的企業對於客戶的防護注意標準不同,如果企業沒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的行政要求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直接導致客戶感染病毒,致客戶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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