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不是以為,
所有的離婚都像電視劇裏面演得一樣容易,
一方把協議擬好,另一方只需負責簽字就可以了?
如果真的就只是這麼簡單的話,
那法院每天就不會有這麼多打離婚官司的人了……
今天我就要為大家科普一下,
離婚協議書到底該怎麼寫?
其中哪些坑需要我們避免?
裏面的哪些細節需要我們格外注意?
一、協議書可以直接套用網上範本嗎?
在正式地給大家科普之前,先跟大家分享我們近期辦結的一個案件。
當事人李女士因與前夫感情不和,2018年協議離婚。兩人在網上隨意下載了一份離婚協議範本簽訂後,便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在擬寫協議時,原本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是:將李女士前夫個人婚前全款購買的一套房產留給女兒。但協議中寫的是“位於XX的A房產歸女兒XXX繼承”,這看似簡單沒毛病的幾個字,為李女士挖了一個大坑。
照這樣約定的話,就相當於李女士與其前夫根本沒有就這套房子進行過實質性分割。因為繼承關係只能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也就是說兩人當時在辦理離婚時並未對A房產作任何處理。事後李女士才發現自己是被套路了,單單“繼承”兩個字,就完全改變了她原本的意圖……
後來李女士前夫反悔將A房產贈與女兒,並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
最終法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認為這套房產屬於李女士前夫的婚前個人財產,房子的所有權歸其前夫所有。就因為離婚協議中的兩個字,導致李女士女兒失去了價值兩百餘萬的房產。
身為李女士的代理律師,我們雖已用盡全力,但對判決結果也只能深感惋惜。
關於離婚協議引起的糾紛,平均每天我們會接到兩個以上當事人諮詢,來諮詢的很大一部分客戶中,我們發現有80%的客戶在協議擬寫這步就出現了問題,他們大部分人都以為離婚協議書只需在網上下載一份範本再改改細節就可以了。
這種想法,是我們強烈不建議的!
網上的範本千篇一律,每個人的家庭狀況卻各有不同。
所以在當事人向我們諮詢關於協議離婚的細節時,我們會跟大家強調下麵幾點:
首先,我們建議在擬寫離婚協議時,如果有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的,一定一定一定要委託專業的律師去寫,避免因為不了解法律知識,給自己帶來一些後續風險。
其次,即使雙方已經協商好離婚,我們也建議當事人找專業婚姻律師簡單諮詢一下,幫助把控法律風險,避免給自己埋雷。
最後,我們想要著重強調的是,協議離婚時如果涉及於大額財產,一定要分割清楚。如果協議裏約定不明,離婚之後再來處理,到時候起訴就只能以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作為案由,這時訴訟費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收取,成本非常高。
以上文中李女士的案件為例,一套涉及兩百萬左右房產的案件,如果以離婚案件處理的話僅需幾千元訴訟費,而以財產案件處理的話則至少需要兩三萬元訴訟費。
所以無論是為了避免新的糾紛,還是為了從經濟成本的角度考慮,我們都建議當事人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諮詢清楚律師!!!讓律師給一個合理的處置方案,一次性的把所有問題都處理好,不給自己留下後患。
二、離婚協議中有哪些安全隱患?
1)一旦對方反悔,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
協議離婚的內容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去履行離婚協議,如不按時支付子女撫養費,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等等,另一方僅拿著離婚協議書要求對方履行是比較蒼白無力的,即便協議已經生效了,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再委託律師起訴對方,確認離婚協議有效,並賦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權力,之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離婚協議隨便寫,有可能後患無窮
如今網路發達,“共用”概念遍佈各個領域,連離婚協議都可以直接從網上下載範本。不少人總覺得協議離婚就是雙方把協議書列印出來到民政局簽字就萬事大吉。但是正由於很多人對離婚協議沒有重視,隨便找個範本,裏面的條款可能未必符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導致最後導致婚雖然離了,但是在後續處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探望等具體問題上仍免不了產生新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最後只能起訴到法院解決。
3)離婚協議的內容,當事人在訴訟程式上有反悔的權利
不少人總以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就是板上釘釘不可反悔之事。可萬萬沒想到,即使離婚協議已經簽好了,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對於子女撫養反悔。而且,就算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予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如果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是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簽訂的,一方可以在一年內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三、離婚協議中有哪些常見的“坑”?
1)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
現實中,雙方在對住房、車輛一些重大的財產約定後,往往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這樣的表述就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①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②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約定“男女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
“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而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隱匿財產的勝訴機會。
3)涉及房產糾紛,約定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
很經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婚後按揭購房,夫妻作為共同還貸人的,雙方希望離婚後房屋歸一方所有,由該方負責還款。在簽離婚協議時僅僅約定“婚後按揭購房歸一方所有,該方還貸”。
要知道,僅憑離婚協議並不能當然解除一方對銀行的還貸義務,必須向銀行要求減少共同還貸人,否則該方會因未清償貸款而不能貸款購房、投資等。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最終導致對方不配合辦理變更,繼續由你還貸。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情形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了“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應當配合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但在離婚後,對方卻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導致協議無法正常履行。尤其是在房屋還有貸款的情況下,只要對方不配合,一方僅憑一份民政部門蓋了章的離婚協議,是無法獨自完成產權過戶手續的。
4)孩子的探視問題,經常被忽視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望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5)別以為簽了離婚協議就完事
很多人會以為,簽訂離婚協議就像簽訂合同一樣,只要離婚雙方自願,法院就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來作出判決。實際上,這種認識是有誤區的。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
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後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後生效。 因為你們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是以離婚為生效要件的,如果沒離婚,這個財產條款也就沒有生效了。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離婚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
四、離婚協議書中應包含哪些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相比法院訴訟離婚來說,
協議離婚簡單、便捷又省錢。
但是離婚協議沒寫好,事後麻煩也會很多。
所以在離婚協議的擬寫這步,
我們建議大家是要小心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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