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今天就再給大家說個案例
父母離異後母親再婚
女兒幾乎
一直隨親生父親生活至成年
而繼父與母親沒有生育
直至繼父去世
對於繼父留下的遺產
女兒究竟有沒有繼承權?
江蘇蘇州一對母女
因此打起了官司!
王女士與蔡先生於1991年年初結婚,生下女兒小蔡。女兒兩歲時,夫妻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約定女兒由王女士撫養至1994年2月底;自1994年3月起,再交由父親撫養。
就在獨自撫養女兒期間,王女士與方先生於1993年10月登記結婚。四個月後,小蔡便跟隨親生父親生活,一直到她成年。而王女士與方先生婚後,沒有再生育子女。
2000年至2003年期間,方先生家因征地動遷取得了一套70平方米房產,動遷安置住戶登記表中的安置人員為王女士、方先生以及其父親老方,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方先生。2017年7月,方先生死亡,且沒有留下遺囑。方先生的老方於2000年去世,其母親姓名不詳,也先於老方死亡;配偶為王女士,無子女及其他兄弟姐妹。
對於方先生留下的房產份額,繼女小蔡認為自己也有繼承權,王女士不同意,並將女兒訴至法院,要求房產份額全部由其繼承,被告小蔡無繼承權。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繼承糾紛案依法判決,被繼承人留下的房產由其妻子繼承,也就是歸母親單獨所有。
法院認為,上述案涉房屋系政府因征地動遷而安置被繼承人方先生一戶的,該不動產應為方先生、王女士、老方共有。被繼承人方先生,生前未訂立遺囑,其在上述動遷房中的份額應由目前查明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王女士繼承。
關於被告小蔡與方先生是否形成繼父繼女之間的撫養教育關係問題。法官認為,從王女士與方先生登記結婚日期推算,小蔡與方先生共同生活的時間僅為四個半月。由於小蔡當時尚在哺乳期,與方先生共同生活的時間又非常短暫,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方先生在此期間對被告給予了生活上的照顧,尚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撫養與被撫養關係。
而另一方面,被告小蔡在成年後亦未對方先生盡過贍養義務,因此,不能認定小蔡與方先生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適用我國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規定。
綜上,被告小蔡不應當確認為被繼承人方先生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對本案訴爭房屋中被繼承人的份額不應享有繼承權。
僅僅共同生活了4個月
還是遙遠的童年
繼父去世後也想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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