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析 | 兩份遺囑背後的故事

案件

鐘女士的叔叔有兩段婚姻,但都沒有孩子,他是看著這個侄女長大的,因此從小把她當成自己的女兒。鐘女士當然和這個唯一的叔叔有著深厚的感情,長輩也常和她說,叔叔沒有孩子,以後就靠她養老了。小的時候,鐘女士聽了也沒當回事,等年紀一天天上去,看著叔叔一天天老去,她才知道身上的責任重大。五年前,叔叔的妻子走後,一直是鐘女士陪伴在他左右。

叔叔的這位妻子之前有過一段婚姻,還有兩個孩子。她和鐘女士的叔叔結婚時,孩子們都有了工作了。雖然兩位老人沒有屬於他們兩個人的孩子,但感情很不錯。在他們結婚前,叔叔單位就分了一套公房,結婚後,夫妻倆出錢把這套公房買成了產權房,當時房子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叔叔對這位妻子很好,當時產權證上就寫了妻子一個人的名字。


說起叔叔的這位妻子算是知書達理,家裏人對她也認可。她走後,我們才知道她在生前給叔叔留了份親筆寫的遺囑,內容是在她百年後,房屋產權歸我叔叔。在遺囑的最後還寫了,“此份應予公證,求得有關法律保護”。另外,叔叔在生前給鐘女士留了份公證遺囑,明確百年後這套房子中屬於他的份額遺留給侄女鐘女士。去年叔叔因病過世。

一個月後,鐘女士在公證處做了一份聲明書,明確聲明接受叔叔的遺贈。應該說鐘女士繼承這套房子是沒什麼問題了,然而叔叔妻子的兩個孩子卻不同意,他們認為自己母親留的遺囑書寫方式、語氣與她本人不相符,而且遺囑上有塗改痕跡,最重要的是遺囑上寫了“此份應予公證”,這個遺囑並沒有經過公證,因此並不生效。


對於鐘女士叔叔所立的公證遺囑,因為鐘女士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做出表示,而被繼承人早在多年前就立有公證遺囑,鐘女士早就知道了這份公證遺囑,所以她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已超過法定期限,遺贈無效。無奈之下,鐘女士只得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登記在叔叔妻子名下的這套房屋。

評析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關於鐘女士叔叔的妻子的遺產是否按照遺囑繼承的問題,鐘女士提供了被繼承人叔叔的妻子的自書遺囑,主文雖然有塗改,但對房屋產權歸鐘女士叔叔繼承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確。鐘女士叔叔的妻子的兩個子女雖然對遺囑是否為他們的母親親筆所寫持懷疑態度,但未提出筆跡鑒定的申請。他們還認為遺囑寫明“此份應予公證“是附條件的生效遺囑。但從上下文來看,這只是立遺囑人擬去公證,以加強對遺囑的法律保護,並不代表公證是遺囑的生效要件。因此,這套房屋中屬於鐘女士叔叔的妻子的份額應按其自書遺囑處理,由鐘女士的叔叔繼承。


對於鐘女士叔叔的遺產繼承問題,被繼承人雖然早在多年前立有公證遺囑,但鐘女士叔叔是在去年因病過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遺囑或遺贈才開始發生效力,因此應當以鐘女士叔叔死亡之時開始計算接受遺贈的法定期限,鐘女士於叔叔死亡後一個月作出接受遺贈的聲明,在法律規定的兩個月期限內,符合遺贈的要求。這樣,這套房屋中屬於叔叔的產權份額應當由鐘女士繼承。綜上,這套房屋應當由鐘女士一人繼承。

結案

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觀點,最終判決登記在叔叔的妻子名下的這套房屋由鐘女士一人繼承,房屋產權歸鐘女士所有。(本案尚在上訴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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