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家庭,繼父的房產誰來繼承?

繼承案例一

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親於1985年改嫁,林某當時14歲,姐姐已婚,林某仍與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費由繼父和母親供給。林某16歲到繼父家生活,後來又到原籍繼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經濟上仍與繼父來往。繼父建房時林某姐弟倆出資,繼父、母親的生活均由他們照料。繼父臨終時把房產證給林某並囑料理後事。繼父去世後,他的親生兒子周某要求繼承全部房屋,其理由是:林某已繼承了生父的遺產,母親改嫁時姐姐已結婚。


繼承案例二

張某在5歲時,母親改嫁,他是由繼父和母親共同撫養長大的。繼父雖有自己親生的女兒,但不歸他撫養,一直跟著前妻生活。在張某大學畢業參加工作以後,他的母親與繼父就離婚了,之後繼父突發疾病去世了,留下兩套房,沒有遺囑。在繼父的葬禮上,繼父的親生女兒王某告訴張某,你母親已跟我父親離婚了,所以你和我父親之間的父子關係也就自動解除了,你沒資格繼承我父親的遺產。張某表示認同。可是沒過幾天,王某就再次找到張某,說是過戶繼父的房產的時候,公證處需要張某配合做個繼承權公證,讓他表示一下對繼父的財產放棄繼承。


那麼離婚後的繼子女有沒有權利繼承繼父的遺產呢?

我國的《繼承法》,可謂是一視同仁,不僅強調男女平等,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等各類子女之中,也都毫無差別地一視同仁為:子女。繼承法第十條中對子女進行外延擴展的時候,只有繼子女一項,前面是有定語的,叫做: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這個“有扶養關係”簡單說就是:對於未成年的繼子女,繼父母承擔了他大部分的生活和教育的費用;對於繼父母,成年的繼子女對其履行了贍養扶助的義務。

案例一中,林母改嫁時,林某雖未和母親一起去繼父家生活,但是由母親和繼父提供了生活費,16歲即和他們一起生活。所以,林某與繼父已形成了撫養關係,雙方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林某有繼承繼父遺產的權利。而姐姐在母親改嫁時已經成年結婚,沒有與繼父形成撫養教育關係,故沒有繼承繼父遺產的權利。

案例二中,張某的母親與繼父結婚時張某五歲,之後也一直隨母親與繼父一起生活,已經與繼父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成年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只要繼父母沒有做出解除與繼子女存在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意思表示,這種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故張某有權繼承繼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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