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中的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離婚證據保全,就是針對對於可能會腐爛、毀壞、被拋棄、易滅失的離婚訴訟的證據,在調查取證之前,預先採取保護措施。
離婚證據保全的方法主要有: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影、抄寫、複製等;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將證據原物封存等。
離婚證據保全,可以由訴訟參加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採取保全措施。證據保全的重要作用,在於防止證據滅失後無法取得,從而造成審判上的困難。
二、離婚中證據保全的條件
由於證據保全的目的在於防止因證據滅失或難以取得給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調查帶來困難,因此證據保全應符合以下條件:
1、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這是法院決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原因。“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會腐爛、銷毀。所謂證據“以後難以取得”,是指雖然證據沒有滅失,但如果不採取保全措施,以後取得該證據可能會成本過高或者難度很大,如證人出國定居或留學。造成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為原因。前者如物證的腐爛,後者如書證被銷毀。
2、證據保全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這是對證據保全在時間上的要求。在開庭後,由於已經進入證據調查階段,就沒有實施證據保全的必要。
三、離婚證據財產保護的方式有什麼?
1、可以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法律文書生效前或者生效後強制執行前,對方轉移財產,從而增加當事人維權的難度與維權成本。但是,在申請保全過程之中需要交納相關的保全費用,當事人應當結合自身訴請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大與小,合理的確定是否採取保全或保全的範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夫妻一方申請對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採取保全措施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範圍合理的確定保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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