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因男方戀愛期間存在過錯,導致女方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性權利”,進而懷孕、流產,精神抑鬱,女方起訴到法院後,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男方支付給女方精神撫慰金15萬元。
案情概況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中國第一家實名制婚戀網百合網相識,李某在網上的資訊是單身,兩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終稱自己離異。
丁玉在結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並且為其懷孕、流產。
當丁玉發現李某並未離異後,精神受創,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書面致歉信,並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0餘萬元。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丁玉提交的聊天記錄、照片、流產病歷等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李某主動結識丁玉,且多次邀約促成雙方同居生活。
李某通過自我承諾及親友協同方式,惡意長期隱瞞其已婚事實,原告得知實情後精神上備受打擊。因此,法院對於原告所述事實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
李某的行為明顯有悖於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準則,應當認定主觀過錯。李某的行為侵害了丁玉人格權下的性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行為過錯,直接誤導原告對其性權利進行的處分。”主審法官說。
法院判決李某賠償丁玉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並向其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有關報刊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李某承擔。
法官釋法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我國民法裏,未明確提出“性權利”的概念。但在國外及臺灣地區等都明確提出公民有“貞操權”,比如臺灣地區民法規定中,即有大意為“欺詐形式違背婦女意願和其發生性關係,則侵權人要受到侵權的責任。”他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意義在於,“性行為在社會逐漸寬容的情況下,不法欺騙的性行為,法律不容。”
法官認為,本案在社會所謂的騙色行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又很難遇到。被告有違道德的行為還通過網站公開發佈徵婚資訊,受眾主題廣泛,負面影響強。
對於判決金額,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針對人格權下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精神侵害的賠償,根據評殘等級就能確定賠償範圍。該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傷害的是“性權利”。因此,綜合考慮做出這個金額的目的,是對被告有懲戒,對社會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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