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中國人口的老齡化程度正在加速加深。2017年,全國人口中60周歲及以上人口24090萬人,占總人口的17.3%,其中65周歲及以上人口15831萬人,占總人口的11.4%。60周歲以上人口和65周歲以上人口都比上年增加了0.6個百分點。
在老齡化加劇的當今中國社會,遺囑起草問題正日益受到大家的廣泛關注,但重視程度遠遠不夠,主要是因為大多數人認為起草遺囑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自己隨便動手寫一下就可以。但僅就遺囑的法律效力來講,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無效的比比皆是,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門。為什麼超六成遺囑被認定無效?究竟如何寫好一份遺囑呢?本文將詳細剖析,供有需要的讀者參考。
一、為什麼超六成遺囑被認定無效?
張律師以“遺囑繼承糾紛”、“一審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遺囑”為關鍵字,從元典智庫中任意收集了60份判決書,就判決書中涉及的遺囑類型、效力等因素進行了分析,試圖窺一斑而知全豹。60份判決書中涉及到約60份遺囑,其中自書遺囑24份、代書遺囑27份、公證遺囑9份;60份遺囑中有效遺囑33份、無效及部分有效遺囑26份,也就是說將近半數遺囑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遺囑。根據最高院統計,在全國審理的遺囑繼承糾紛中,遺囑被確認無效的甚至超過60%,這個比例相當驚人!
據張律師的統計、整理和分析,遺囑被確認無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一點在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中較為常見: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涉及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者已經被處分過的財產: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3.立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4.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由他人書寫內容,立遺囑人簽字的自書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6.特定情況下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7.多份遺囑內容相互衝突導致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8.代書遺囑由利害關係人見證: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9.遺囑內容不清楚、自相矛盾或者無法實現:
遺囑內容不清楚不明確、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生效條件根本無法實現的,這類遺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被確認無效。
10.其他導致遺囑被確認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遺囑主要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前三種。公證遺囑的辦理和具體程式可以在辦理前向公證機關詳細諮詢,接下來將主要談一下如何規範地立一份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
二、如何寫好一份遺囑?
(一)首部
1.標題。一般標題均為“遺囑”二字。
2.遺囑人個人資訊。主要包括:
(1)姓名、性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身份證正面所記載資訊)和婚姻家庭狀況;
(2)如果是代書遺囑:需要將代書人的姓名、性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身份證正面所記載資訊)和工作單位記載清楚,須注意不得作為見證人的範圍。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3.遺囑人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和意志自主狀況。《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根本無效;同時遺囑必須表示易主任的真實意思。以下是遺囑無效的幾種情形: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遺囑唯一性聲明。在司法實踐中的很多案件往往會出現不止一份遺囑,多份遺囑的效力該如何認定也較為麻煩,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添加唯一性聲明內容。
(二)正文
1.正文部分涉及到遺產的分配和籌畫,是一份完美遺囑的核心。如果遺囑人財產較多的話,建議列一個詳細的遺產清單,再具體逐一分配。
2.正文部須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立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不得處分他人財產或者處分已經被處分過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2)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內容記載清楚明確、不自相矛盾、沒有歧義;
(4)確保對遺產的處分具有可執行性,並照顧到自身及繼承人的利益,力求對遺產的處分能夠使其發揮最大作用;
(5)關於正文內容應當注意的地方遠不止以上幾條,強烈建議向公證員或者律師進行諮詢。
(三)尾部
1.指定遺囑保管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對遺囑的份數進行規定,但遺囑最好一式兩份,一份由遺囑人自行保管,另一份由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關等專業機構保管。手寫兩份是比較麻煩,但跟日後可能引發的問題來講不值一提。
2.指定遺囑執行人。顧名思義,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遺囑執行人應當具備必需的公信力和執行力,指定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其他專業機構人員二人以上(含二人)作為遺囑執行人較為適宜。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果遺囑不止一頁的話,建議每一頁都親筆簽名寫日期並捺手印,加蓋私章是不能代替簽名的,且容易引發法律風險。
4.注明遺囑訂立的時間和地點。
(四)幾點提示
1.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比如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手寫;
2.遺囑用語需規範。比如不得使用“我走後”等詞語,“我走後”並不能代表死亡;
3.切記不要隨意到網上抄寫所謂的遺囑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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