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1)2006年2月11 日起香港廢除遺產稅。
(2)香港法律 182 章《已婚者地位條例》13 條《為配偶或子女利益購買保險》明確指出,在香港購買人壽保單(含儲蓄類壽險) 並規定受益人為受保人配偶或子女的(須 設立一項以受益人為指向的 信託),該保單不構成受保人的部分產業或受其債務所規限。 換言之, 在香港保險產品的避債功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