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地律協出手治理“惡意投訴”:私下收費,正在成為最大風險點

律新社研究中心的一組數據,最近在律師圈裏傳得不少:2024年,全國各地律師協會投訴中心共收到投訴26946件,受理15469件,受理率近六成。另一組數據是,截至2026年5月,至少已有22個省、市級律協出臺了惡意投訴相關的辦法或規則。

兩組數字放在一起,指向同一件事:律師被投訴這件事,正在被行業認真對待。

信息有點多,小編幫大家把關鍵的幾條理一下——一邊是律協開始給惡意投訴劃線,另一邊,律師自己的收費、溝通、留痕和律所管理,也在接受更高強度的檢驗。

22地劃線,但"惡意"兩個字不好認定
“惡意投訴”不是這兩年才有。
惡意投訴不是這兩年才有。律師辦案結果不如當事人預期,被投訴"不盡職";對方當事人敗訴後,轉頭投訴代理律師"虛假陳述""違規取證";還有些投訴圍繞退費、轉所、團隊競爭展開。過去這些更多被當成個案處理。
變化在於,不少地方律協開始用專門規則,把它們歸入可識別、可處置的制度問題。
比較早的是深圳。《深圳市律師協會惡意投訴行為處理規則(試行)》2022年12月經市律協理事會通訊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被稱為全國首個針對惡意投訴的處理規則。規則第四條列了五種情形: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捏造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對已處理案件無新證據重復投訴,以及一項兜底條款
此後,四川、遵義、吉林、福州、南京等地陸續有了類似規定。北京律協的《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也作了修訂,明確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這些規則名稱、程序設計並不完全一樣,方向卻大體一致:投訴可以提,但不能濫用。
這裏有個邊界得說清楚——不能因為出現了惡意投訴,就把所有投訴都看成"找律師麻煩"。律師是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人,收費、代理、溝通、利益沖突、盡職程度,本就該受行業規則和委托關系約束。惡意投訴治理真正要做的,不是壓低投訴率,而是把正當維權和惡意濫用分開。
"惡意"不是律師說委屈就算
很多律師被投訴後,第一反應是委屈。
尤其是案件已經盡力處理,結果不理想,當事人轉頭投訴律師“不負責”“沒用心”“騙錢”,這種感受並不難理解。
但在規則層面,“惡意”不是靠律師主觀感受認定的。
從目前各地規則看,常見的判斷標準包括幾類:重復投訴且查無實據;已經處理過,沒有新證據又繼續投訴;捏造事實、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以非法方式獲取投訴材料;投訴人拒不配合調查;有的地方還把拒簽誠信投訴承諾書作為不予受理或判斷投訴性質的因素之一。
這些表述背後,其實是在做一件事:把“我不滿意”與“我故意濫用程序”分開。
比如,委托人認為律師沒有及時告知案件進展,要求律協調查。如果確實存在溝通記錄缺失、風險提示不充分,這未必是惡意投訴。
但如果同一事項已經被處理,投訴人沒有新材料,仍然反復向多個渠道投訴,甚至編造律師收款、承諾結果、偽造證據等事實,這就可能進入惡意投訴規則的評價範圍。
這條邊界很重要。
律師行業當然需要保護正常執業秩序,但委托人的投訴權也不能被隨意壓縮。真正要防的是把投訴當成“談價工具”“退費工具”“報復工具”,不是把所有對律師不利的聲音都擋在門外。
最容易讓律師被動的,是看起來最"小"的那個動作
在這些投訴類型裏,最容易讓律師陷入被動的,往往不是復雜的代理爭議,而是私下收費。
微信咨詢順手收幾百塊;先口頭溝通、費用先轉給律師個人、合同後補;熟人介紹的案子,覺得金額不大,就沒走律所賬戶、沒開票、也沒補全委托手續。平時看像是"方便一下",一進投訴程序就很麻煩。
為什麽?因為律師收費不是普通個人勞務收款。按律師執業管理的基本要求,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費,並依法出具票據。律師個人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本身就是高風險動作。這也是不少地方律協和司法行政機關反復提示的:不要微信私收費用,不要繞過律所賬戶。
問題不在金額大小。幾十、幾百也可能成為投訴材料。對方要證明"你收了錢"很容易,一張轉賬截圖就夠;律師要解釋"這只是咨詢費""後來準備補手續",反而被動。
如果通報裏用了"私自收費""未通過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收費"這類表述,含義通常就不只是財務瑕疵,而可能對應律師執業紀律中的違規收費。
還有一類投訴,未必是惡意,而是服務過程沒被看見
案件推進慢,當事人焦慮;法院遲遲不開庭,當事人以為律師沒催;律師做了檢索、閱卷、溝通、策略調整,卻沒同步給客戶——客戶最後只看到一個不理想的結果,自然覺得"這律師什麽也沒幹"。
這類情況在爭議解決業務裏尤其常見。訴訟不是外賣訂單,客戶看不到每一個後臺動作。律師寫了多少材料、跟法院溝通過幾次、為什麽不建議提交某份證據,這些工作如果沒留下記錄,客戶感知不到。投訴發生後,律師再說"我都做了",效果往往有限。
程序看的是材料。委托合同、風險告知書、溝通郵件、案件進展表、會議紀要、工作日誌、費用確認、材料交接記錄——這些平時瑣碎的東西,真到被投訴時,就是律師說明自己已盡職的重要依據。
律所不能只讓律師個人扛
投訴一來,很多律所第一反應還是讓承辦律師自己寫情況說明。這不夠。
如果投訴涉及私下收費、利益沖突、合同簽署、發票開具、案件審批、重大事項報告,那就不只是某個律師的個人風險,也是律所的管理風險。尤其在團隊制、提成制、平臺型律所裏,案源和客戶往往攥在具體律師手裏,律所若只做形式審查,投訴發生後很容易被動。
幾個動作其實不復雜:費用走公賬,合同歸檔,利益沖突檢索不省,重大風險提示盡量書面化。律所也可以建立統一的投訴應對機制,由專人幫律師梳理材料、還原時間線、形成答辯意見,而不是讓律師在辦案之外獨自面對程序壓力。
這件事小編覺得尤其值得行業內部重視。過去談律所管理,大家更關心創收、分配、擴張;現在看,投訴應對、收費合規、客戶溝通留痕,正在變成律所的基礎管理。
接下來值得繼續觀察的幾件事
22地出臺規則是個信號,說明惡意投訴已不是零星現象。但規則落地後,還有幾個問題沒有答案。
惡意投訴的認定標準會不會過窄,導致真正的惡意很難被納入?跨區域重復投訴能不能識別?被認定為惡意投訴後,後續限制措施能否落地?涉嫌誣告陷害、敲詐勒索、侵犯名譽權的情形,行業組織和司法機關之間能不能順暢銜接?
還有一個反方向的問題同樣不能忽略:執行時怎麽避免把正當投訴擋在門外。投訴制度的底層功能,是給委托人一個低門檻的救濟渠道,惡意要治,正當不能誤傷,否則行業信任一樣會受損。
對律師個人來說,最現實的一句話可能還是:別把安全感建立在"對方不會投訴"上,而是建立在自己的執業動作經得起投訴程序檢驗上。收費規不規範、合同全不全、風險提沒提示、進展同沒同步、材料留沒留痕、律所管不管。這些動作平時不顯眼,真到投訴發生時,就是律師手裏最直接的那張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