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去40公裏外的新廠區,通勤單程從30分鐘變成2小時,我不想去,能辭職拿賠償嗎?”
這類留言,我們後臺每月都能收到不少。
今天就用一篇說清:公司搬遷,員工到底能不能“被迫”辭職?什麽情況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什麽情況一分錢也拿不到?員工、HR分別怎樣避坑?
一、能不能拿賠償,關鍵看“搬遷”有沒有構成“重大不利”
法律依據只有兩條,記住就夠:
1.《勞動合同法》第38條: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員工可即時解除合同並要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協商不成解除,單位也得給補償。
翻譯成大白話:
搬遷後上班路遠、成本高、環境差,且公司又不給合理彌補,就屬於“重大不利”,員工可以“被迫”解除並要賠償;
只是隔壁樓、同園區、通勤時間基本沒變化,就不算“重大不利”,自己不去視為主動離職,無賠償。
二、真實案例對比,一眼看懂裁判尺度
裁判規則一句話:
“看搬遷對員工生活造成的實質影響,而不是看地圖直線距離。”
三、律師說法:四個要件,少一個都可能敗訴
【律師提醒】員工主張“被迫解除”拿補償,必須同時證明:
工作地點發生“實質性”變化;
變化導致本人通勤時間、生活成本顯著增加;
公司未提供合理彌補(班車、交通補貼、宿舍、彈性工時等);
已先行與單位協商,但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
實務中,“舉證責任”在員工,一定要把“搬遷通知、新舊路線對比、車票/油費截圖、協商郵件”等證據鏈保留好,否則仲裁階段很容易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四、員工想拿賠償,按這三步走路
收到搬遷通知後,書面提出異議
郵件/EMS均可,標題寫明“對變更工作地點的異議”,留存送達憑證。
要求協商,記錄過程
會議紀要、微信、錄音均可,重點證明“協商未成”且“公司拒絕合理彌補”。
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理由寫清“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搬家當天或之前送達,再離職。
→ 隨後申請勞動仲裁,主張N×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N=本單位工作年限)。
五、企業合規提示:不想賠,就把“人性化”做到位
1.提前30日公告搬遷方案;
2.同區域搬遷:提供通勤班車或交通補貼,基本可免責;
3.跨市/跨省搬遷:提供宿舍、探親假、配偶工作協助、工齡連續計算等配套措施,並書面征求員工意見;
4.對確實無法隨遷的員工,主動按“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走協商解除,依法支付N+1,避免被裁“違法解除”雙倍賠償。
六、常見疑問Q&A
Q1 勞動合同裏寫“工作地點:全國/華東地區”,公司搬哪都行?
A:格式條款不能剝奪員工基本生活權益,仲裁仍會審查搬遷合理性,霸王條款無效。
Q2 公司只說“自願報名去新址”,沒說不去的後果,能賴著不去嗎?
A:可以,但單位若後續按“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走第40條解除,仍需付你補償;如你主動辭職,就無補償。
Q3 拿了交通補貼,還能再主張補償嗎?
A:如果補貼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間、油費、住宿),仍可主張,但舉證難度加大。
【最後】公司搬遷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零成本”換地方。
對員工:不想走,就依法“被迫”解除拿賠償;真要走,把證據備好。
對企業:該給的補償提前算進預算,比被仲裁“雙倍+失信”更劃算。
勞動法面前,距離產生的不一定是美,也可能是賠償金。記得收藏、轉發,下回搬遷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