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取消婚宴服務,已支付的預付款能退嗎?

對每一對新人而言,婚禮都承載著獨一無二的重要意義。但備婚周期通常較長,過程中難免出現意外變動。當新人計劃將已預定的傳統婚宴改為旅行結婚,向婚慶公司提出退款申請時,卻遭到婚慶公司拒絕。新人主張協議內容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並要求全額退還預付款。婚慶公司則主張新人擅自改變計劃應屬違約,拒絕全額退款。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將如何認定?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慶典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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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小張和小王在婚博會上與某婚慶公司簽訂《婚禮服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婚宴服務項目類型為“連理”,原價21900元,優惠後價格17000元,其中包含首付款5000元,中期款10000元,尾款2000元,婚禮日期及地點均標註為“待定”。“協議具體條款說明”部分載明:“婚禮服務方按照服務項目要求為新人提供所需服務。協議簽訂當日,新人方需交納合同金額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婚禮策劃方案以及所有服務項目均確定後,不晚於婚禮前25日新人方需交納不少於合同總額50%的中期款,如有新增產品費用,需同時繳納;余下20%尾款於婚禮前一天付清。”當日,小張和小王向婚慶公司支付首付款5000元。

2023年11月,小張和小王因計劃將傳統婚禮改為旅行結婚,遂向婚慶公司提出取消婚慶服務,並要求全額退還5000元首付款。婚慶公司提議雙方共同尋找新客戶轉讓訂單。直至2024年4月,小張和小王未能找到承接訂單的新客戶,於是聯系婚慶公司工作人員主張解除《協議》並協商退款事宜。婚慶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小張和小王,因個人原因取消服務需扣除20%違約金(約3000余元)。小張和小王則認為婚慶公司提供的《協議》系格式合同,應屬無效,且婚慶公司沒有任何成本支出,應全額退還首付款5000元。雙方協商未果,小張和小王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婚慶公司退還首付款5000元。


法院審理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主要有以下兩個爭議焦點:

1.合同效力與違約責任認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本案中,小張和小王與婚慶公司簽訂的婚禮服務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協議具體條款說明”部分雖為格式條款,但並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協議》內容亦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故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為合法有效。

2023年11月,小張和小王因個人原因計劃將傳統婚禮改為旅行結婚,未能找到承接訂單的新客戶後,明確向婚慶公司提出取消婚慶服務並主張退款,雙方合同關系已於當日解除。合同解除不影響守約方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小張和小王作為主動取消《協議》的一方,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格式條款解釋與退款金額認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本案中,“協議具體條款說明”中“協議簽訂當日,新人方需交納合同金額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可理解為“合同總金額的20%為定金”或“首付款的20%為定金”,因《協議》系婚慶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法院依法采納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即婚慶公司的解釋,即“首付款5000元的20%為定金”,核算定金金額為1000元。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因小張和小王違約,1000元定金不予退還;剩余4000元首付款,婚慶公司應予以退還。

最終,法院判決婚慶公司退還小張和小王4000元。

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新人選擇婚慶服務並支付預付款時,需註意防範風險,避免因計劃變更而陷入退款糾紛,具體可關註以下三點:

1.謹慎審查格式條款,明確合同權利義務

新人在簽訂婚慶協議時,需重點查看定金規則、服務項目及進度、違約責任等條款。若相關內容為格式條款,需確認商家是否以加粗字體、解釋說明等方式履行提示義務。當格式條款存在爭議或不同解釋時,應及時與商家溝通明確格式條款含義,以非格式條款或補充協議的形式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免發生糾紛。

2.計劃變更盡早溝通,優先協商化解分歧

若新人因婚禮計劃調整(如取消、延期等)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第一時間與婚慶公司溝通,說明情況並協商解決方案,避免因拖延溝通擴大損失。雙方可嘗試通過轉讓訂單、調整服務時間等方式盡可能減少損失。

3.留存完整證據材料,發生糾紛及時維權

由於備婚周期較長,新人在與婚慶公司溝通婚慶服務事宜時,應註意留存婚禮服務協議書、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完整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本案中,小張和小王提交的《協議》、轉賬記錄以及與婚慶公司的微信溝通記錄,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關鍵依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註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