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被安全送歸後又駕車外出發生事故,同飲者要擔責嗎?

在日常生活中

親朋好友相聚

常常把酒言歡,無酒不成席

但當聚會結束後

共同飲酒人將醉酒者送回宿舍休息

後醉酒者又獨自駕車外出時發生意外

此時,責任由誰承擔?

圖片


案情回顧

大程與小劉、小陳為同一單位同事,大程為單位司機。某日下班後,三人相約聚餐飲酒。聚餐結束後,小陳叫車將小劉、大程送至單位宿舍。小劉、大程回到宿舍休息,約1小時後大程獨自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大程飲酒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小型轎車,以約104km/h的速度行駛,車輛與公交站立柱發生碰撞,大程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大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大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5mg/100mg,死亡原因為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並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後大程家屬將小劉、小陳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承擔30%的責任。


天津三中院審理認為,三人自願相約聚餐,雖共同飲酒,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陳某存在強行勸酒、灌酒等行為結束離開後大程並無異常,小劉、小陳將其送回宿舍休息,盡到了照顧、護送、安全保護等註意義務。後大程獨自駕車外出,小劉、小陳並不知情程死亡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且為職業司機,大程對酒後駕車的危險性應有充分的認知,其對事故的發生應自行承擔責任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小劉、小陳對程某的受傷存在過錯。


面對失去親人情緒異常激動的大程家屬,平復心情、修復關系才是化解本案的矛盾關鍵所在。小劉、小陳與法官溝通,表示三人有情誼基礎,理解大程家屬心情,願意對家庭困難的大程一家進行適當補償。承辦法官針對案情向大程家屬釋法說理,並轉達小劉、小陳意願,最終大程家屬接受補償,各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定分是前提。同事之間聚餐飲酒系正常人際交往。雖共同飲酒人對彼此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照顧及註意義務,但註意義務應當以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為限,並以合理、適當為衡量標準。


止爭是優解。同桌飲酒人基於同情,自願進行補償修復情誼關系,對此法官要做好溝通的橋梁,運用司法智慧和說服技巧,消除對方的心理芥蒂,最終化幹戈為玉帛。



法官提醒

一方面飲酒者應量力而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註意義務,在自身酒量、身體狀況允許的範圍內秉持“適度飲酒”原則;


另一方面共同飲酒人之間應友善互助,在發現共飲人過量飲酒時應及時提醒、有效勸阻,對醉酒者盡到幫扶、照顧、護送等義務。當醉酒者出現明顯身體不適時應及時送醫就診,盡到最大註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