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職場風險,
鮮少有人留意到“代簽”
這個隱形雷區。
看似簡單的簽個字,
它承載著法律責任的歸屬,
這一筆落下,
“打工人”很可能變成法院傳票上的“被告”,
就此成為企業欠租的“背鍋俠”
……
案情簡介
小華是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入職菁英公司後,公司委托她與海灣公司簽署了一份《辦公場地租賃合同》。由於菁英公司公章暫時不在,而合同明確將承租方寫為“小華(菁英公司)”,小華便在落款處簽了名。合同簽訂後,押金由菁英公司賬戶支付,部分租金由小華暫墊,後由菁英公司報銷。

工作不到一年,
小華離職。
不料,
之後她卻屢遭出租方海灣公司催繳租金,
甚至被起訴要求個人支付數萬元欠租。

海灣公司認為,小華簽約時並沒有說明自己是在履行職務行為,而且她個人也支付過部分租金,租金發票同時寫了她的名字與公司的名稱,小華應該共同承擔付款責任。小華深感委屈
自己只是普通員工,是代表公司簽合同租賃場地,合同上的承租方也寫了自己和公司名稱,押金和大部分租金都是由公司承擔,她也在離職時明確告知海灣公司後續聯系菁英公司新的對接人員,但海灣公司一直向她個人追討租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華作為個人在合同上簽字,但其身份為菁英公司員工,合同承租方明確載明為“小華(菁英公司)”,並非僅她個人,結合押金及大部分租金均由菁英公司承擔、租賃場地也用於菁英公司辦公等因素,可以認定小華是在履行職務行為。
此外,《場地租賃合同》已明確約定“菁英公司名稱變更後將以新公司名義繼續履行”,菁英公司發出的《辦公室更換申請》僅有公司蓋章而沒有小華的簽名,海灣公司予以接受並更換租賃場地,說明海灣公司認可菁英公司為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因此,海灣公司在明知實際承租人是菁英公司的情況下,卻起訴已離職的小華,不符合公平及誠信原則。

法官說法
本案中,小華代簽合同,是受公司委托、為公司租辦公場地,屬於“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且合同已明確體現公司主體,相關責任應由公司承擔。而出租方明知實際承租方是公司,卻仍向離職員工追責,有違誠信原則。法院圍繞“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誠信原則”,明確了責任歸屬,最終判決員工無責、公司擔責,體現了對“誠信原則”的維護。
法官提醒
職場人代簽前“三問三留”
拒絕“口頭授意”
避免事後無據可依
企業要恪守誠信,規範流程
職場不是“責任真空區”,
更不該是“風險埋雷區”。
企業要守好誠信底線,
個人更要增強法律意識,
畢竟,健康的職場關系,
從互相尊重、共同誠信開始。
法條鏈接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本文名稱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