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小白”代簽合同,離職後竟成“背鍋俠”?

提及職場風險,

鮮少有人留意到“代簽”

這個隱形雷區。

看似簡單的簽個字,

它承載著法律責任的歸屬,

這一筆落下,

“打工人”很可能變成法院傳票上的“被告”,

就此成為企業欠租的“背鍋俠”

……


案情簡介

小華是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入職菁英公司後,公司委托她與海灣公司簽署了一份《辦公場地租賃合同》。由於菁英公司公章暫時不在,而合同明確將承租方寫為“小華(菁英公司)”,小華便在落款處簽了名。合同簽訂後,押金由菁英公司賬戶支付,部分租金由小華暫墊,後由菁英公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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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一年,

小華離職。

不料,

之後她卻屢遭出租方海灣公司催繳租金,

甚至被起訴要求個人支付數萬元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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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公司認為,小華簽約時並沒有說明自己是在履行職務行為,而且她個人也支付過部分租金,租金發票同時寫了她的名字與公司的名稱小華應該共同承擔付款責任。小華深感委屈


自己只是普通員工,是代表公司簽合同租賃場地,合同上的承租方也寫了自己和公司名稱,押金和大部分租金都是由公司承擔,她也在離職時明確告知海灣公司後續聯系菁英公司新的對接人員,但海灣公司一直向她個人追討租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華作為個人在合同上簽字,但其身份為菁英公司員工,合同承租方明確載明為“小華(菁英公司)”,並非僅她個人,結合押金及大部分租金均由菁英公司承擔、租賃場地也用於菁英公司辦公等因素,可以認定小華是在履行職務行為。


此外,《場地租賃合同》已明確約定“菁英公司名稱變更後將以新公司名義繼續履行”,菁英公司發出的《辦公室更換申請》僅有公司蓋章而沒有小華的簽名,海灣公司予以接受並更換租賃場地,說明海灣公司認可菁英公司為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因此,海灣公司在明知實際承租人是菁英公司的情況下,卻起訴已離職的小華,不符合公平及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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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中,小華代簽合同,是受公司委托、為公司租辦公場地,屬於“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且合同已明確體現公司主體,相關責任應由公司承擔。而出租方明知實際承租方是公司,卻仍向離職員工追責,有違誠信原則。法院圍繞“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誠信原則”,明確了責任歸屬,最終判決員工無責、公司擔責,體現了對“誠信原則”的維護。



法官提醒

職場人代簽前“三問三留”

拒絕“口頭授意”

避免事後無據可依


1.問清授權:是否有公司書面委托書?代簽事項是否在授權範圍內?
2.問明主體:要求合同中清晰載明“承租方為公司”,避免僅寫個人姓名。
3.問好銜接:若需墊付費用,明確報銷流程及憑證;離職時書面告知出租方“責任轉移至公司新對接人”,留存聊天記錄或郵件。


企業要恪守誠信,規範流程

1.不“甩鍋”給員工:如需代簽,出具正式書面委托書,明確“責任歸公司”;不利用員工職場弱勢,讓其承擔本應由公司履行的義務。  
2.規範合同管理:合同簽署、變更、付款均以公司名義進行,及時加蓋公章,避免因“流程不規範”讓員工陷入風險。
3.主動擔責:若出現欠付租金等問題,及時與出租方溝通解決,不得推諉員工,維護企業誠信形象。

職場不是“責任真空區”,

更不該是“風險埋雷區”。

企業要守好誠信底線,

個人更要增強法律意識,

畢竟,健康的職場關系,

從互相尊重、共同誠信開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本文名稱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