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傳通知顯示:“為保障公司持續運營,鑒於雙方前期就薪酬調整事宜未達成一致且由於您不服從公司相關的管理安排,如截止到10月14日仍未就相關事項進行反思、說明並提交檢討,公司將自2025年9月起對薪資暫做停發處理。”

據上遊新聞10月14日報道,匹克某分公司員工汪先生(化名)證實,此消息並非謠言,《關於薪資停發的告知函》確實存在,且“全公司上下都是這個要求”。
多名匹克員工也向記者反映,早前大家對於降薪基本都是反對意見,但反對的人都要寫檢討,不寫就停薪,這不合理。
同日,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回應稱,此前已收到過相關反映,並指出寫檢討屬於企業內部管理行為,人社局無法直接判斷其合法性,“但如果企業以此為由克扣員工薪資,那肯定是違法的,我們會進一步核實情況。”對方稱,相關維權事宜已交由豐澤區勞動保障維權中心統籌處理,人社局將持續關註事件進展。
延伸閱讀 企業對員工進行降薪、停薪合法嗎? 企業在和員工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員工進行集體降薪是不合法的。 ■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