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退卡時,贈送金額部分能否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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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1月,郭某在某形象設計工作室充值3000元辦理美發儲值卡(獲贈300元)。2025年3月,郭某消費560元燙發,但與工作室承諾的“法式卷”實際效果嚴重不符。郭某以服務質量不達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卡內余額,工作室則提出退款須按原價(高於會員價)扣除已消費費用且贈送金不予退還。郭某認為該規則是未事先告知的“霸王條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
被告形象設計工作室辯稱,其已按會員價提供服務,退款時按原價扣款屬合理行為,且贈送金附有消費條件不應退還,同時表示已付出服務成本,願意在原告提供有效鑒定後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系美容美發服務合同糾紛。郭某在形象設計工作室充值消費,工作室為其提供美發服務,雙方之間成立美容美發服務合同關系。郭某主張在工作室處燙發,實際效果與承諾嚴重不符,服務質量明顯不達標。美發效果本身和美發者本人的發質、頭發狀態密切相關,郭某未提供證據證實工作室處對於美發最終效果向郭某作出過承諾,且工作室對於郭某主張的發型不符合要求亦不認可,故郭某要求退還燙染費560元,不予支持。
關於郭某主張的卡內余額退還問題。現郭某不再接受形象設計工作室的服務,要求工作室退還未消費款項,並無不當。被告形象設計工作室辯稱郭某在店內享受服務時使用的是會員價,在退費時應當按照非會員價計算。由於工作室未能舉證證實曾就會員價與非會員價的差別向郭某進行過告知,對於被告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關於贈送金返還具體數額的認定,贈送金額應當與充值金額按比例同步消費,本案中,郭某充值3000元,贈送300元,比例為1/10。因此,郭某的已消費金額中有10/11為郭某本人充值的金額,剩余1/11為贈送金額。本案中,郭某已消費的金額為2440(1170+100+590+580)元,根據上述分析,郭某已消費的金額(2440元)中有10/11應為郭某本人充值的費用,故工作室應當退還的金額為781.81(3000-2440×10/1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形象設計工作室退還原告郭某未消費余額781.81元;駁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預付消費在各生活服務領域悄然流行,常常以巨大的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但消費者在享受方便優惠的同時,也存在“辦卡易、退錢難”“人走樓空”等隱患,易產生消費糾紛。經營者承諾的“贈送金額”系經營者對自身權益的處分,該贈送行為合法有效,當消費者按促銷活動要求進行充值,贈送行為已完成。若雙方未明確約定贈送金額如何扣費及合同解除時消費金額如何計算等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因充值贈送消費者的金額也應按實際消費比例相應退還。此外,若沒有明確約定,則贈送金額與消費金額發生混同,消費時並不能區分其消費的金額系贈送金額還是充值金額,因此也不存在先消費充值金額、後贈送金額的順序,返還時應遵循公平原則,按照充值優惠比例返還。
作為消費者,應保持理性消費,避免踩了預付式消費的“坑”。充值辦卡前,應充分了解商家的經營狀況、信譽度以及服務質量,避免盲目跟風或輕信商家宣傳。辦理預付卡時,盡量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提供服務的機構信息、消費金額、服務內容等關鍵事項。同時,要妥善保留好消費憑證、服務單據等相關證據,以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順利維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