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後入職不讓休婚假?官方回應→

近日,話題“領結婚證後入職被告知無法請婚假”登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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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福建廈門的網友發帖稱,自己入職前領取結婚證,在現公司請婚假時被以“入職前領取的結婚證,無法請婚假”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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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視直播9月25日報道,記者致電廈門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如果雙方存在糾紛的話,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協調,如果是協調不行,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記者查詢發現,對於婚假必須在領證以後多久內休完,並沒有明文規定,具體規定一般以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文件為準。
有網友認為,這樣的婚假制度較為刻板;也有不少網友支持公司做法,覺得合情合理,認為這是在“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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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發現,在社交媒體平臺上,不少網友發帖詢問同樣的問題,他們因領證時間較早,入職後不清楚是否可以請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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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婚假因地區而異


對此,湖北以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蔡巍指出,我國婚假的天數和申請期限沒有統一標準,因地區而異。若在同一個單位,在婚假沒有申請期限限制的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婚假往後延,應得到支持。但勞動者更換用人單位後,其在原單位應享有的福利待遇無法延續到新單位。


蔡巍強調,婚假期間勞動者依法享有工資等福利待遇,現單位以“入職前領證”為由拒絕婚假申請,至少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當地具體法規,該做法具有合理性。同時,蔡巍指出,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拒絕不認可,可以自行和用人單位協商,或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監察部門來進行裁定。


此外,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註意到,有法院案例顯示,若員工在入職新用人單位前客觀上不具備休滿婚假的條件,且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拒絕申請婚假的理由正當性,法院將支持員工的婚假申請。


  • 一位南京的孫先生領證12天後入職新公司,申請婚假時被以“入職前已婚”為由拒絕,公司甚至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但法院判決公司違法,明確指出他入職前客觀上無法休滿15天婚假,入職後申請合理合法。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一審判決如下:
孫某某於2019年2月22日領取結婚證,同年3月5日即入職公司,入職前客觀上不可能休滿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職後休,公司不得拒絕。

公司在孫某某提交的員工請假單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為由,對孫某某的婚假申請不予批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拒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孫某某休婚假的法定權利。
公司上訴後,法院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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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天津一網友入職前一周領證請婚假被拒,人社局也明確回應其符合休假條件。


據九派新聞此前報道,記者從天津政務網獲悉,針對留言“入職日期前一周領的結婚證能否休婚假”,天津市人社局回復稱,符合享受婚假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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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婚假常見的兩類問題


一、婚假包含法定假日、休息日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地區來看:


1.按照工作日計算的地區(通常排除了周末及法定節假日)


北京、浙江、天津等地區都曾明確發文表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假期。


2.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假期


如上海、江蘇等地明確,增加的婚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3.按照自然日計算地區即包含了周末及法定節假日)


廣東、重慶地區皆明確,婚假內遇到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二、員工復婚可以享受婚假嗎?


需要明確,復婚≠再婚:


  • 復婚:復婚的雙方是原來的夫妻,即曾經離婚的兩人重新結婚;


  • 再婚:再婚的對象可以是新的伴侶,即離婚或喪偶後與其他人結婚。


在全國範圍內,各地對於員工復婚是否能夠享受婚假的規定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復婚可以享受婚假


山東省發布的《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有關假期規定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再婚、復婚等情況也可以享受婚假。


2.未明確規定,實操中同上(允許)


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共計10天。


該條例並未對初婚、再婚或復婚進行區分,因此在上海復婚應可享受10天婚假。


3.明確規定,復婚不可以享受婚假


如安徽省、江西省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指導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復婚的員工不享受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