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主張超出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法院支持嗎?

離婚協議約定小孩歸父親撫養成年,

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小孩就讀私立高中後,

學費和生活費顯著增加,

父子遂起訴至法院,

要求增加小學至大學的撫養費。

法院會支持嗎?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胡某與李某婚後生育兒子小胡。2014年6月,兩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胡歸其父胡某撫養教育,其母李某有探望權,如小胡生病醫療費超過500元則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小胡初中階段由其母每月底支付撫養費400元/月至男方賬戶,直到小胡學業結束為止。

父母離婚後,小胡小學階段的學費和生活費由胡某自行承擔,在讀初中期間,其母李某按照撫養費400元/月標準,共轉賬6700元給小胡,拖欠7700元未支付。

2023年9月開始,小胡就讀私立高中,每學期學費1.1萬元均由其父胡某支付,其母李某未再支付撫養費。於是,小胡及其父親胡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補交離婚協議中未約定的小學階段撫養費36000元、超出離婚協議約定的初中階段撫養費28800元、增加就讀私立高中階段的撫養費為1500元/月直至大學畢業。


法院判決

邵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撫養費糾紛。現行法律規定,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撫養費的負擔,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1.離婚協議中未約定的小學階段的撫養費能否支持2.超出離婚協議約定的初中階段撫養費能否支持3.增加就讀私立高中階段的撫養費為1500元/月直至大學畢業的訴請能否支持?

1|關於小學階段的撫養費如何認定

本案中,小胡的父母胡某與李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原告小胡由其父胡某撫養教育,母親李某有探望權,如小胡生病醫療費超過500元則由其父母各承擔一半,當事人陳述小學階段的花費較少,胡某認為自己完全承擔得起,所以離婚時雙方對小胡小學階段的撫養費承擔未予約定,且在起訴之前,胡某未向李某主張過小胡小學階段的撫養費,應視為胡某自願承擔小孩讀小學階段的撫養費。故對胡某要求李某支付小胡小學階段的撫養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2|關於初中階段的撫養費如何認定

本案中,胡某與李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小胡初中階段的撫養費由李某按400元/月的標準支付,小胡讀初中期間,李某先後兩次共轉賬6700元給小胡,胡某對李某按照400元/月的標準支付亦無異議。小胡初中畢業後,胡某起訴要求李某對小胡初中階段的撫養費增至800元/月,既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胡某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小胡所需費用,從而影響其健康成長,或者小胡出現大額支出等項目,又未提出正當理由和切實必要並符合法律規定之要求。

因此,在小胡生活、學習現狀沒有明顯改變之前,以及胡某工作狀況沒有明顯變化情形之下,原定的撫養費不宜輕易改變。經法院查實,直接撫養方胡某一直從事油漆工作,工作狀況在離婚前後沒有明顯變化。

綜上,法院對於原告要求初中階段撫養費增至800元/月的訴請不予支持,初中階段撫養費仍按照原定標準400元/月履行為宜,李某減扣其已支付小胡初中階段撫養費6700元,還應該支付其尚拖欠小胡初中階段的撫養費7700元。

3|關於高中至大學階段的撫養費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本案中,小胡未考上公辦高中,其就讀私立高中相對於初中階段的學費和生活費用明顯增加,其父母原來約定的400元/月過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並參照當地公辦高中的學費等情形,酌情認定由李某從2023年9月開始每月支付小胡撫養費1000元/月,至2025年2月原告起訴止,李某需要支付原告高中階段撫養費為17000元(17月×1000元/月),後期按照此標準暫計算至原告成年。另外,對於原告提出要求李某支付小胡成年後至大學畢業的撫養費,因小胡尚在讀高中階段,後續情形尚未確定,故法院對其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胡某前期撫養費24700元;從2025年3月起,李某按1000元/月的標準支付小胡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圍繞不同教育階段撫養費認定,按照不同情形明確裁判方法:一是協議中未約定小學階段撫養費,且直接撫養方在此前一直未向另一方主張撫養費並自行承擔的,視為其自願承擔小孩撫養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學階段撫養費的訴請不予支持;二是初中階段有明確400元/月的約定,直接撫養方無證據證明自身經濟惡化、子女需求顯著增加的,撫養費標準不宜變更,被告對拖欠的部分應予以補足;三是高中階段因就讀私立學校費用大增,原定標準不足以覆蓋需求,綜合衡量酌情認定高中階段撫養費增至1000元/月,未來大學階段因情況不確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如果涉及小孩撫養費支付,要適當考慮小孩成年的時間跨度,避免後續爭議;主張變更撫養費需提供經濟狀況、子女需求變化、大額支出等證據;撫養費調整需以“必要且合理”為原則,兼顧父母經濟負擔能力與子女受教育權益,綜合案情予以認定。


延伸拓展

為避免或減少撫養費糾紛,當事人要註意以下幾點:

1. 離婚協議未約定任何撫養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結合協議條款、行為目的及誠信原則推定直接撫養方自願承擔。特殊情況如子女後續有醫療、教育等必要需求,仍可就後續醫療、教育費用進行主張。

2. 小孩撫養費的年齡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一般付至子女18歲,但是16歲以上以自身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撫養費。

3. 撫養費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欠付可追。但是子女成年後,需直接撫養方在3年內主張。

4. 私立學校的學費承擔問題。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情況下,需要父母共同承擔私立學校學費。如果未經協商單方選校的,人民法院按父母責任比例確定費用承擔。

5. 變更撫養費需要提交充實的證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變更撫養費需舉證子女需求已經增加或自身負擔能力明顯下降,無證據則不予支持。

6. 協議中的“永不付撫養費”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永不付撫養費”協議因違反法定義務無效,子女後續有必要需求仍可起訴。

7. 大學生撫養費無強制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中如果未約定小孩大學階段撫養費,可待實際就讀後,結合父母負擔能力、子女需求等情況起訴,如子女無生活來源可主張。

8. 撫養費支付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撫養費以定期給付為原則,但是如果支付方有條件且不影響自身生活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到位,由法院審慎認定。

9.小孩醫藥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明確將“醫療費”納入撫養費範圍,意味著超出日常撫養費的大額醫療可另行分擔或調整。當事人協議離婚時,要明確約定醫療費起付線、負擔比例、票據與報銷流程,避免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