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從家門口搬到6公裏外,能退費嗎?

某教育培訓公司單方面改變培訓地點

導致消費者陳某上課距離大大變遠

陳某要求其解除合同

返還剩余課程費用

法院會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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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日前,平湖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最終依法判決:陳某與某教育培訓公司的《課程銷售協議》解除,某教育培訓公司返還陳某剩余預付款2985元。



案件聚焦

2023年4月,陳某(化姓)與某教育培訓公司簽訂《課程銷售協議》,約定某教育培訓公司為陳某及其女兒李某(化姓)提供早教課程,優惠價為17914元,課程數為“正課144+贈課6節”,授課地址為甲地。

同時約定陳某在本協議到期前解約,必須經某教育培訓公司書面同意,已上過全期一半以上課程者,不退還任何已付費用。當日,陳某向某教育培訓公司支付課程費用總額17914元。

2025年1月,某教育培訓公司從甲地搬遷至乙地,陳某女兒李某的上課距離由原來的0.6公裏變成了6公裏。

2025年3月,陳某與某教育培訓公司工作人員電話聯系,陳某主張選擇某教育培訓公司提供早教課程服務,是因為距離近,現其搬到乙地,導致上課路程較遠,故要求退費2985元。

後陳某多次與某教育培訓公司協商退還未消費的剩余課程費用2985元,但雙方協商未果。陳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課程銷售協議》,退還剩余課程費用2985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陳某與某教育培訓公司簽訂的《課程銷售協議》屬於預付式消費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屬性,且合同的履行以雙方互相配合為基礎。協議簽訂後,陳某按約向某教育培訓公司支付了課程費用17914元,某教育培訓公司亦在約定履行期限為陳某的女兒提供相應125節早教課程服務。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某教育培訓公司卻變更了上課地點,變更後的經營場所與原經營場所相距五公裏左右,導致陳某接送不便,客觀上影響了陳某接受服務的便利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消費的便利性系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中,陳某現住址在某教育培訓公司原經營場所附近,某教育培訓公司變更了上課地點,變更後的經營場所與原經營場所相距五公裏左右,導致陳某接送不便,客觀上影響了陳某接受服務的便利性,故陳某要求解除《課程銷售協議》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某教育培訓公司已提供的課程節數為125節,已過全期一半,雖然案涉《課程銷售協議》約定“已上過全期一半以上課程者,不退還任何已付費用”,但該條款系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屬不合理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

綜上,因某教育培訓公司變更經營場所、遷移早教課程服務場所,陳某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預付款。根據陳某請求,法院最終判決陳某與某教育培訓公司的《課程銷售協議》解除,某教育培訓公司返還陳某剩余預付款2985元。


法官說法

預付式消費已成為培訓領域消費者廣泛采用的消費方式。培訓地點的遠近和交通便捷性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有重要影響。經營者變更培訓地點對消費者影響較小的,一般不會產生爭議。

但是,如果培訓地點的變更給消費者接受培訓造成明顯不便,顯著增加消費者在途時間和交通成本,導致消費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訓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同時,消費者有權請求經營者退還剩余預付款。在經營者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約定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經營者信守合同、誠信經營。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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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