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婚姻關系中,父母出於對子女的關愛,常常會贈予財產,比如購房支持、購車支持、以及日常的經濟幫助。這部分財產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歸受贈子女個人所有,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不僅關乎情感,更涉及到明確的法律規定,是許多家庭需要了解的重要知識。 本文將結合《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相關的規定,為您詳細解析不同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01 核心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法定
處理婚內贈予財產的首要原則是尊重贈予人的意願。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和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斷財產性質的關鍵是否有明確約定。
明確指定只贈予給自己子女——屬於個人財產
這是最常見也最無爭議的一種情況。如果父母在贈予時,通過書面協議、公證文書或在轉賬時備註(如“此款項僅贈予我兒子/女兒XXX個人所有”)等方式,明確表示該財產只贈予給自己的子女一方,與配偶無關,那麽這筆財產就依法屬於受贈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者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舉例說明:小張的父母在小張婚後出資100萬為其買房,並在贈予合同中明確寫明“此100萬僅贈予小張個人,作為其個人財產”。即使房產登記在小張一人名下,這100萬購房款以及其對應的房產份額都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其配偶無權要求分割。

02 未明確指定或用於共同生活——可能需要給予對方補償金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判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對另一方補償及具體金額。 在具體處理房產分割時,鑒於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房產價值尚高以至難以實物分割,故法院可判決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諸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長、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方、雙方對家庭貢獻的大小及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格波動等,綜合確定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是否需要對另一方給予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金額數值。
03 父母“借款”還是“贈予” 有時,父母出資時可能未說明性質,日後若子女婚姻出現變故,可能會主張該筆款項是“借款”而非“贈予”。對此,法院的審查會非常嚴格: 主張借款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提供借條、借款合同等證據。 如果僅有轉賬記錄而無任何借貸合意的證據,法院通常更傾向於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予,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04 給父母和子女的實用建議 為避免未來的潛在糾紛,保護各方權益,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 簽署專業律師擬定協議:對於大額贈予孩或者借款,特別是購房、購車等,父母應與子女及其配偶協商,最好請專業律針對事項擬定協議並簽屬,明確財產的內容及性質。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證據。 2. 充分利用轉賬備註:在進行銀行轉賬時,可以在備註欄中清晰註明款項性質。 3. 考慮公證:對於特別大額的資產贈予,可以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效力,避免日後對方質疑協議的真實性。 4. 夫妻間開誠布公:家庭成員間的良好溝通至關重要。對於父母的資助,夫妻雙方應坦誠溝通,明確財產性質,這既能體現相互尊重,也能避免日後因誤解而產生矛盾。 父母的愛意無私而偉大,但涉及財產問題時,清晰的法律界定是對這份愛意的最好保護。通過事先的明確約定和有效溝通,既可以貫徹父母的真實意願,也能維護子女婚姻的穩定和諧,讓親情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加穩固和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