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責令你認真進行自我檢討和整改,並於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檢討報告。逾期未提交報告的,將視為拒不執行本會行業處理的行為,後果自負。


律師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律師函它的本質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微信公號“張茂榮律師團隊”就此推文稱,
這個牛逼啊,什麽叫誇大法律後果?
律師又不是法官,本來就是站在委托人一方有傾向性的
把律師函的責任和標準弄得比裁判文書還高?
所有人都是真話,真材料,那天下無訟咯,要法院幹啥?
是不是發律師函後最後敗訴也要被處罰?
最搞不懂綠鞋都是律師同行,居然還受理
律協惡意處罰
這行業以後只會越來越難
在夾縫中生存......
張茂榮律師:已不再看好律師行業的未來。
一方面是針對律師的惡意投訴日益猖獗、無處不在,另一方面是立案審查制缺失,投訴受理範圍不斷擴大,以至於有投必立,有立必查,查不手軟。
從程序到實體,從執業紀律,到案件本身,甚至代理方案、舉證、質證、辯論觀點、裁判結果......(深圳有當事人敗訴後,就投訴律師提供的解決方案錯誤)
律師,一個奇怪的職業:
非公務員,卻享受著比公務員更為苛刻的監管
被強制每月繳納社保,卻與律所形成不了勞動關系......
最自由的職業,卻是最不自由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