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交納,誰應補交?

買了二手房後得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交納

該由誰來補交

究竟應由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的原購房人補交

還是由房屋現在的買受人補交

圖片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7日,張某某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並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021年9月,張某某將該房屋出售給李某某,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交易過程中,張某某和李某某並未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責任進行約定,張某某也未告知李某某該房屋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事實。現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起訴要求張某某、李某某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案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由張某某交納還是李某某交納。


首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根據上述規定,張某某作為向開發商購買商品房的原購房人,應當負有足額交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需承擔補交責任。即使房屋已轉讓,其原始交納義務並不因交易而免除


其次,張某某作為房屋出賣人,應當負有保證房屋無瑕疵的義務。因張某某未交納維修資金,可能導致李某某無法正常享受維修資金權益。而且雙方在買賣房屋過程中並未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責任有過任何約定,張某某也未告知過李某某案涉房產未交納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事實,故張某某應承擔補交義務。



法官心語

法律責任的厘清,不僅關乎個體權利義務的界定,更牽動著社區公共利益的維護與市場交易秩序的誠信基石。張某某作為案涉房屋的原始購置者,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辦理入住手續之前,足額交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其作為業主的法定義務,更是對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權益的初始貢獻。這項義務,根植於其作為房屋“第一任主人”的身份,是伴隨購房行為而產生的法定之債。當房屋所有權流轉至李某某手中,房屋的物理狀態和管理風險也隨之轉移。然而,張某某未交納維修資金這一法律義務,並不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消滅。


再者,審視交易過程,張某某作為出售方,對房屋的狀況,包括是否存在未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欠交維修資金),負有基本的告知義務。這不僅源於交易誠信原則,也是保證房屋權利無瑕疵的重要方面。案涉交易中,張某某既未主動告知李某某維修資金未交納的事實,雙方也未曾就該筆費用的承擔進行過任何約定。這使得買受人李某某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不僅可能面臨無法正常使用維修資金的困境,更直接卷入了本不應與其相關的訴訟。


因此,綜合考量法定義務的原始性、義務本身的不可轉移性以及交易過程中出賣方應盡的誠信告知義務,應由張某某承擔本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補交責任。


在此提醒:購房時對專項維修資金等法定費用的交納,是業主不容推卸的責任。而在轉讓房產時,清晰披露相關費用狀況並明確約定責任歸屬,則是避免日後糾紛、保障交易順暢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