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讀者留言詢問
房子沒入住,要交物業費嗎?
那麽
哪些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物業的某些行為真的合法嗎?
與物業有關的8大問題
法官告訴你“真相”
問題1
房子沒入住,要交物業費嗎?
法官說:
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主要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包括公共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保潔等,無論業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應當繳納相應物業費。
🔗 法條鏈接:
問題2
房屋質量問題導致漏水
可以不交物業費麽?
法官說:
開發商作為房屋的開發銷售方,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屬於房屋質量問題的漏水、滲水問題,與物業服務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業主應追究開發商的賠償責任,故不能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
問題3
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
能拒交物業費嗎?
法官說: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物業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和整體區域的各個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涉及全體業主和整個小區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賴性,業主若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業費(如部分垃圾沒有及時清理、公共區域照明燈損壞等),這樣的做法會導致業主的個人收益遠遠小於給物業公司和多數業主造成的損害,因此不能以物業服務存在局部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
但是,如果物業服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安全保障明顯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業費可以適當減免;因物業服務瑕疵導致的損失,業主可以要求物業進行賠償。比如:小區門禁損壞後物業未及時修復,未設保安室,亦無保安巡查,或雖有錄像監控但監控損壞缺失等原因,導致業主財物被偷竊的,可以認為物業在業主安全保障方面明顯管理不到位,為重大瑕疵,可以減免物業費。
🔗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4
沒交物業費,
物業停水停電,合法嗎?
法官說:
不合法。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未足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物業費;合理期限屆滿後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不得通過對業主進行停水停電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業費。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問題5
物業擅自將地面停車位對外出租
導致業主無法停車,合法嗎?
法官說:
若物業公司對外出租經營是經過業主大會授權通過的,則所得收益應當用於補充業主專項維修資金,不得由物業擅自挪用。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問題6
小區內違規停放的電瓶車自燃
業主遭受損失
物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法官說: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物業公司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業主財產、人身遭受損失、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與實際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題7
物業發的《用戶手冊》約定
“業主違反手冊規定,
物業公司有權罰款”,合法嗎?
法官說:
但如果業主因不當行為構成違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8
買了二手房
原業主欠繳的物業費該我付嗎?
法官說:
對於所購二手房有欠繳物業費的問題,如果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有關於物業費承擔的具體約定,按約定;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因原物業費屬於原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約定,故之前欠繳的物業費應由原業主向物業公司繳納。
搞懂了這8個問題
再也不用擔心
在物業“交學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