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張某與李某達成了口頭協議。李某作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承擔代收張某勞務費的責任,並以甲公司的名義向相關方開具了發票。2024年9月,甲公司進行了簡易註銷。在此期間,甲公司代為收取張某的勞務費累計超過14萬元,並開具了22張發票,由此產生的稅費約為1千余元。李某負責管理甲公司的賬戶,將代收的勞務費轉入自己的賬戶,隨後再將勞務費轉給張某,總計已返還10萬余元,尚有3萬余元未結清。2025年5月,張某將李某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剩余的3萬余元勞務費及相應的利息。李某辯稱,對剩余的3萬余元勞務費不予認可。該筆款項實際是支付給會計公司員工的工資,其中包括28個月的會計工資8千余元、櫃臺費1萬余元以及其他稅費等。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後,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張某與甲公司形成委托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甲公司尚欠張某勞務費3萬余元未予返還,此系該公司註銷前未清償完畢的債務。現甲公司已通過簡易程序註銷,李某作為該公司唯一股東,簽署了公司未發生債權債務的承諾書,其對公司債務情況承諾不實,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關於李某應當返還的金額,張某主張雙方協商由張某承擔的財務工資7千余元以及稅費1千余元(該部分費用已從勞務費中扣除)。李某辯稱還應扣除其他費用,但未提交證據證實雙方對其他費用的負擔存在約定,也無法證實支出的相關費用屬於公司為履行委托合同產生的合理費用,其答辯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經核算,李某應向張某返還勞務費2萬余元。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返還張某勞務費2萬余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公司簡易註銷程序作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旨在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高效且便捷的退出機制。然而,簡易註銷並不等同於股東可以任意規避債務。在本案中,即便知曉公司存在債務,股東仍向登記機關聲明“公司債務已清算完畢”,導致公司被註銷。這種行為違反了簡易註銷的法律規定,構成了虛假承諾,股東因此應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企業股東必須堅守誠信原則,依法完成清算職責,並且在註銷時作出真實承諾。避免因虛假陳述而承擔個人清償責任。同時,債權人也應增強權利意識,密切關註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並及時行使權利,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各方攜手合作,才能共同構建法治化的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後,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