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恩情重如山
豈是協議能斬斷
贍養義務法律定
子女個個都得擔
妄想斷親躲贍養
且看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孔某、韓某夫婦共育有三子一女,且均已成年。2024年2月,三子共同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老大孔某甲與父母斷絕關系,不再贍養老人,二老生前及過世後的一切費用與孔某甲無關,由孔某乙和孔某丙負責照顧和辦理。”現孔某、韓某夫婦年老多病且無經濟來源,遂將四名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四人每月分別向二老支付贍養費1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告孔某甲以沒有分到財產且簽訂了所謂“斷親協議”為由拒絕贍養父母的抗辯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二原告年事已高且無經濟來源,生活面臨實際困難,有權要求四被告履行贍養義務。根據原告住所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和當地消費水平等情況,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具有強制性和無條件性,與父母是否對子女提供經濟上的支持、是否合理進行財產的分配等無法律上的對價關系。
本案中,被告孔某甲提交的以財產分配多寡來決定贍養義務有無的《協議書》,雖然以書面形式約定孔某甲與父母解除親屬關系並免除其贍養義務,但《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可見,該協議從法律和倫理層面均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被告的親屬關系源於自然血緣,不因雙方協議而消滅,通過《協議書》解除親屬關系,實質上是對人身關系的非法處分,不但違反法律對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傳統孝道相背離,故該《協議書》應被認定為無效,各被告作為成年子女均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