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商行業的蓬勃發展
網購已成為大眾購物的首選
在運輸過程中
快件破損或丟失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消費者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不久前
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李萍在淘寶的某翡翠店購買了一串價值8790元的定制翡翠項鏈,收貨後不滿意,遂申請退貨。梧州某快遞公司攬件員趙小波上門收件後,物流信息顯示快件在運輸途中丟失。商家因一直沒有收到退貨商品,拒絕向李萍退款。
李萍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但快遞公司表示只能賠償3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下,李萍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快遞公司賠償快件丟失的翡翠項鏈價值8790元,以及快遞公司在快件丟失後的不作為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失費7000元。
快遞公司辯稱,李萍托運快遞只支付了普通的快遞運費,沒有主動和攬件員聲明價值,也沒有購買同等價值的保價服務。而且,快件丟失後,快遞公司一直和李萍溝通,積極處理,並願意對物品丟失產生的損失作出一定賠償,雙方只是對賠償金額意見不一致,沒有不作為,希望法院駁回李萍的訴求。
法院審理
長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萍將退貨物品交給趙小波寄回賣家,雙方的運輸合同關系成立。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該將李萍的物品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運輸到約定地點,現快遞公司在承運期間導致物品丟失,存在重大過失,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李萍在寄件時沒有主動告知趙小波其交寄物品的價值並購買保價服務,存在一定過錯,應對物品丟失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快遞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李萍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長洲區法院作出判決:快遞公司應賠償李萍損失6153元;駁回李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寄送貴重物品時,消費者應主動向快遞員說明物品實際價值,建議根據物品真實價值足額購買保價服務,以降低意外風險。同時,務必妥善留存購買憑證、交易記錄、物品鑒定報告等能夠證明物品價值的相關材料,為後續可能的維權提供依據。
若寄遞過程中發生物品損壞、丟失等糾紛,消費者應第一時間通過與快遞企業協商、向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快遞企業也應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升專業服務質量,與消費者共同攜手維護安全、規範、有序的快遞服務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