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字後補填”的空白勞動合同,有效嗎?

為規避法律責任,某些企業采取要求員工簽署空白合同、擅自變更工作內容或勞動條件等違規操作,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先簽字後補填”的空白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拒絕

案件回顧

2022年5月,阿強入職某公司擔任消防監控員,雙方約定月工資4100元,包含基本工資及加班補貼。


入職時,公司在未告知具體條款的情況下,要求阿強簽署空白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

2024年1月,公司以業務調整為由,要求阿強兼任被裁撤的巡邏崗工作。阿強認為,自己的工作量增加,公司未繳社保且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遂在2024年1月31日向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申請主張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等合計12萬余元。


“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除打印部分外均為空白條款。”阿強表示,簽約時,公司以“公章遺失”“應付檢查”為由要求其先行簽字,並承諾後續補填內容與口頭約定一致。但實際履行中,公司單方面在空白處填寫的工資構成、工作內容等均與約定不符。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雖提交了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阿強提供的微信記錄,能夠反映阿強本人未持有合同及雙方當時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的事實一審法院判決阿強與某公司2022年5月12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阿強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7952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5929元。


某公司不服故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該公司提交了與阿強簽訂的勞務合同一份,用以證明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且與阿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裏的內容並不相符,故不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務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22年5月4日,與阿強入職公司的時間並不相符,亦不具備勞動合同其他必備要件,無法證明雙方實際簽訂了有效的勞動合同最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  企業應依法用工,杜絕空白合同,不得要求勞動者先簽字後補填,否則可能被視為未簽訂合法勞動合同承擔二倍工資賠償風險。同時,調整崗位、薪資等重大事項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單方變更可能構成違法調崗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前

一定要認真協商、慎重對待

尤其要核實清楚

涉及個人權益的重點條款

這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勞動合同究竟該怎麽簽?


勞動者應強化維權意識

簽約時註意核對條款完整性

當遭遇空白合同

勞動者可拒絕簽字

或要求當場填寫完整並留存副本

已簽署的應第一時間拍照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