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將房屋過戶給女兒,兒子作為債權人能否申請撤銷?

老太將名下房屋過戶至女兒名下,兒子知道後對此表示不滿,並拿出母親曾向其出具的借款說明,聲稱其與母親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為此,兒子將母親和姐姐訴至法院,主張母親將房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姐姐的行為侵害了其債權,要求撤銷房產過戶,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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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老太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小豪、女兒小紅。2023年1月,張老太曾向小豪出具一份借款說明,載明其欠小豪390萬元,並簽名註明日期。

2023年3月,張老太將名下房屋過戶至小紅名下。小豪對此表示不滿,並拿出母親出具的借款說明,聲稱其與母親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他提出,母親曾要求他在附近購房,但因房價漲幅未達預期,張老太口頭承諾補償損失並每月支付1.5萬元補貼,卻始終未兌現。此外,張老太每月資助小紅子女生活費,卻未同樣給予小豪子女;小豪還稱自己曾為照顧母親放棄出國機會。小豪主張這些未兌現的補償構成390萬元債務,後又改稱,債權源於他向母親的銀行轉賬共計428萬元。

為此,小豪將張老太、小紅訴至法院,主張母親將房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姐姐小紅,侵害其債權,要求撤銷房產過戶、恢復母親為房屋所有權人。

經小紅申請,法院調取了張老太的銀行流水,記錄顯示張老太與小豪母子雙方資金往來頻繁:張老太曾轉賬給小豪及其配偶360余萬元,另外還支付250余萬元幫助小豪購房;小豪向張老太轉賬總額共計428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豪提出的債權債務發生原因自相矛盾:先稱源於照顧老人、就近購房等補償,後又主張為實際轉賬所得。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小豪以履行贍養職責為由主張債權缺乏法律依據。雖然張老太的賬戶收到了小豪轉賬的428萬元,但張老太向小豪及其配偶轉賬總額遠超過這一金額。此外,張老太賬戶在小豪工作單位的ATM機有多達三百多筆取款記錄,還存在頻繁的銀證交易,其中多筆款項在收到小豪轉賬之後立即轉入銀證賬戶,贖回後又立即轉給小豪,因此法院對該賬戶是否由張老太實際控制存疑。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豪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形下,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債權人撤銷權產生需要以債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若債權不存在、無效或者因得以清償而消滅、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的,撤銷權將不存在或消滅。本案中,小豪將母親對其生活的資助及自身贍養支出視為借貸,混淆了法定義務與債權債務關系,其債權主張不能成立,更無從談及債權人撤銷權。

百善孝為先,孝敬乃人倫之始、眾德之本。子女成年後,父母並無繼續撫養的義務,相反,成年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該義務系法律強制性規定。日常生活中,父母出於關愛給予子女經濟支持雖屬常見,但子女不應視之為理所當然,更不得借故幹涉父母自主處分個人財產,這不僅侵害老年人權益,也背離親情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