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拖欠子女撫養費,一邊放棄自己應該繼承的遺產,這樣的父親太會打“如意算盤”。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最終判決父親的放棄繼承行為無效。
小宸系蔣先生與梁女士之子。2017年,梁女士與蔣先生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令蔣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直至小宸年滿18周歲。然而,判決生效後,蔣先生始終未履行任何支付義務。
梁女士先後兩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均因蔣先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程序。但據梁女士所知,蔣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離世,此後該房以210萬元價格售出,按理蔣先生父親名下50%的產權份額應由蔣先生及其母親、姐姐共同繼承,蔣先生應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梁女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後得知,由於蔣先生與母親均在公證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房屋50%的產權份額最終由蔣先生的姐姐一人繼承。梁女士認為,蔣先生放棄繼承時已對小宸負有法定撫養義務,這個行為明顯是為逃避支付撫養費,嚴重損害了小宸的利益。為此小宸將蔣先生與蔣先生姐姐告上法庭,請求認定蔣先生的放棄繼承行為無效,並要求蔣先生姐姐返還蔣先生本應繼承的份額。
蔣先生及其姐姐辯稱,蔣先生放棄繼承與支付原告撫養費之間沒有關系。蔣先生放棄繼承時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備支付撫養費的能力,之後才失去工作,且其放棄繼承是出於自願,並非為逃避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子女撫養費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法院此前已判決蔣先生需支付小宸撫養費直至其成年,但蔣先生卻長期不履行義務。之後,蔣先生在明知自身負有撫養義務且未支付過撫養費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承,不久後又失去工作,進一步喪失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蔣先生放棄繼承的行為,損害了小宸的利益,這種行為,存在明顯惡意,故判決蔣先生放棄繼承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無效。
法官說法:父母應當盡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與健康成長
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自主處分,但該權利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義務的“工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中“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的規定,法院依法認定本案中蔣先生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值得註意的是,撫養費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而確定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無論收入變化或財產狀況如何,父母都應當盡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與健康成長,任何試圖通過轉移、隱匿或放棄財產來規避這一義務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背離社會公德,更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正當權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