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加裝電梯,隔壁單元鄰居阻工,需要全體業主同意嗎?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讓老年人“下樓經常曬太陽”不再奢望。

但隔壁單元業主“一票反對”,

要求所有業主均同意才能繼續施工,

導致工程一度停擺。

近日,

湘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小區一樓棟共有三個單元樓,其中二單元共計12戶業主。2021年10月,二單元業主段某等七人以自籌資金的方式,向相關部門申請加裝電梯。隨後,段某等七人辦理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報審核手續,業主委員會、社區、街道辦事處、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聯合審核,同意增設電梯。市自然資源局公示了電梯規劃方案,在公示期間內,三單元業主周某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

2023年11月,電梯安裝項目開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周某站在挖機下進行阻撓,導致工程暫時停工。周某認為,棟樓前後的公共要道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所有業主均享有使用權力。在公共使用權的物體上要改變原狀,必須經得共同所有或使用權人同意。

此後,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多次組織雙方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段某等七人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房屋增設電梯屬於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案涉電梯需加裝在二單元外墻面,二單元共計12戶業主,8戶業主參與表決並全部簽字確認申請加裝電梯,案涉加裝電梯項目已征詢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均占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意見,獲得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均占比在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的同意,並已經過行政機關審查許可。表決程序及建設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段某等七人作為二單元的業主,在加裝電梯項目施工中遭到周某的阻撓時,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本案原告段某等七人與被告周某之間是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建築物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屬於相鄰之間因加裝電梯而引致的糾紛。增設電梯施工已經依法征得了專有部分多數業主同意,通過了行政審批程序,且從預加裝電梯的施工位置以及各業主的可通行道路寬度等現場情況來看,在嚴格依據方案建設的情況下三單元的道路通行寬度可達4米以上。

據此,段某等七人依法進行的電梯施工行為是合法行為,周某不得妨礙或阻止該施工行為同時,既有住宅樓加建電梯是一項民生工程,老舊樓房加裝電梯,有利於改善居住條件,實現生活便利,尤其是可解決老年人、病人及殘障人員的生活困境。雙方當事人應以協商共治的方式實現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良性平衡,共同維護鄰裏和睦與社會文明。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周某立即停止對二單元增設電梯工程施工的阻撓和妨礙周某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維持,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創造條件,並發揮社區基層組織作用,推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

加裝電梯是近年來國家大力推行的老舊小區改造民生工程,但“一戶反對、全樓擱淺”的現象並不鮮見。老舊樓房加裝電梯,對業主尤其是老年人、行動不便者是“雪中送炭”。電梯井雖占用部分公共道路,但多位於樓棟原有出入口上方,對道路通行、景觀影響有限,可通過合理設計將影響降到最低。加裝電梯屬於“改建附屬設施”,僅需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雙三分之二”同意即可,而非“全體一致”。

各業主應在尊重法律表決結果的基礎上,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的傳統美德,秉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給予電梯加裝活動便利,依法配合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