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如何看待《離婚協議》中的無效約定問題的?

律師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看待離婚協議中的無效約定問題:


一、基於法律強制性規定


律師強調,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限制再婚、禁止再生育子女、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等條款,因違反了婚姻自由權、生育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會被認定為無效。此外,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也因超出父母的法定義務期限而無效。


二、基於公平合理原則


律師指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等約定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如果約定明顯不公平,如一方因對方過錯被迫放棄大量財產,法院可能會判定該條款無效。此外,約定免除贍養義務的條款,也會因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基於保護弱勢群體權益


律師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探視權等條款,應以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例如,剝奪子女撫養權或探視權的條款,因違背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則而無效。同時,即使協議中約定一方不承擔撫養義務,子女在必要時仍有權要求未直接撫養方支付撫養費。


四、基於處分權的合法性


律師提醒,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不得處分他人財產。例如,擅自約定分割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屬於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可能導致協議部分無效。


五、基於實際可操作性


律師指出,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應具有實際可操作性。例如,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若未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導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因此該約定可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