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銀行賬戶者需要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嗎?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21年3月,張某因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同事劉某借款40000元。根據張某提供的銀行卡賬號,劉某將40000元存入張某的女兒張某樂的建設銀行賬戶。張某未按雙方口頭約定的時間償還,2023年1月開始劉某多次通過短信向張某催討未果,劉某將張某、張某樂訴至法院。 張某樂辯稱,自己與該案糾紛沒有任何關系,涉案銀行卡自其本人2017年大學畢業後再未使用,將其遺留在家中,2017年後,此銀行卡中發生的所有交易張某樂均不知情;且張某與其母親離婚後,張某與張某樂聯系甚少,張某樂對劉某與張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毫不知情。 華容法院認為,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劉某借款,劉某依據張某的指示將該款匯入指定賬戶即張某樂的賬戶,依據全案證據可以證實劉某與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故對劉某要求張某償還借款4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張某樂辯稱,其於2017年之後未使用該建設銀行卡並將該卡遺留在家中,其父親私自使用該銀行卡與劉某發生的借貸一事,本人並未參與。法院認為,張某樂並非本案借貸合同當事人,劉某亦未舉證證明張某樂有向張某提供銀行卡的意思表示並實際使用該借款,或通過提供該銀行賬戶獲取非法利益,故判決駁回劉某要求張某樂承擔償還本案借款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一般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銀行賬戶者並非借款合同一方主體,法院認定提供銀行賬戶者承擔民事責任要綜合以下因素判斷: 1.提供銀行賬戶者的主觀狀態:是否具有過錯或惡意、是否主動參與借款過程、是否從中獲利; 2.賬戶的實際使用情況:資金流向、賬戶控制權、是否用於特定交易; 3.提供銀行賬戶的行為與債權人損失的因果關系:債權人是否基於對賬戶的信任放款、出借行為是否助長欺詐或逃避債務的; 4.其他特殊情況,如身份關系,如提供銀行賬戶者與借款人是配偶、親屬或合夥人,可能因財產混同被推定為共同擔責。若提供銀行賬戶者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法院可能判決其與實際借款人共同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