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上述規定,法院對待離婚訴訟的裁判依據來說,唯一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
法(民)發〔1989〕38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一)因脅迫結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在離婚訴訟中,法官如何從事實上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離婚時夫妻關系的現狀。看夫妻關系的現狀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層面,夫妻雙方在思想意識方面還有沒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經營家庭生活的意願,夫妻雙方有沒有維持正常的兩性生活。二是物質層面,夫妻雙方是否還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還拿來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
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制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2,查看對方手機,保留對方曖昧的聊天記錄與短信。
3,其他認證:鄰居朋友的證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區的物業或工作單位證明。
4,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再次結婚登記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關信息。
5,配偶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保證書、悔過書。
6,偷偷錄音,要求他承認出軌的事實。
03,家暴證據的搜集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過錯中,家暴屬於最沒有文化最沒有涵養最粗暴的行為。家暴可能構成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殘忍致人重傷,可能判處無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後,一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居委會、婦聯組織求助,以便保留書面證據,同時保留被打傷的照片,驗傷病例等證據等,子女、鄰居也可以出具證言。
下面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家庭暴力:
1、報警記錄:公安機關出警處置時制作的調查筆錄、調解筆錄等文書。
2、實施家暴時的錄音錄像。
3、實施家暴時在場的證人證言。
1、遭受虐待、遺棄的家庭成員,他們的報警記錄或者詢問筆錄;
2、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以及傷殘鑒定等;
3、相關證人證言。
1、相關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4、司法機關作出的刑事判決書。
事實上,在本案中,能證明男方存在家暴、賭博等方面惡習有關的證據還是不少的。且看最後法院怎麽認定吧。
此外,還有一個需要大家註意的就是關於“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問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另外,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裏的“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因為“感情不和”,而非因正常的工作調動、異地求學等因素導致的被迫“分居”。
因此,在證明雙方分居的同時,需要證明“感情不和”的事實。而且,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其實這一條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隱含要件——“分居”期間沒有夫妻生活。也就是說需要證明“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如果雙方雖然分開居住,但還存在“開房同宿”,則一般很難認定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