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凈值家庭傳承保障:香港保險+信托



如果你有一筆可觀的財產,要傳承給子女,你會采取什麽方式?


電視裏經常有一類劇情,家族的老爺子在去世前設立了一份遺囑,對名下財產進行分配。


後續呢,這份遺囑就會引發各種各樣的問題。一般來說,如果有法定繼承權的所有相關人都認可這份遺囑,事情就濺不起水花了。


但好事之人,會利用遺囑的特點做文章。


比如,當任意一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後(例如質疑其真實性或合法性),這份遺囑可能需要經過漫長的法律程序(可能數年)調查核實後,才能被確認有效並執行繼承。


而且,當繼承人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遺囑繼承這筆錢後,這筆遺產通常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遺產通過遺囑指定單獨繼承(即遺囑中明確僅由夫妻一方繼承),則該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此外,遺囑繼承還存在其他潛在問題。


如今高凈值人士,更加傾向於以保險+信托的方式,將財產傳給指定的繼承人。

具有財富傳承功能的香港保險


終身型的香港分紅險適合做長期財富規劃。保單的財富傳承功能呢,往往有幾種選項。


1、保單分拆:


第5個保單周年日起,可於任何時間按需要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將原有保單根據指定百分比拆分成兩份以上新保單。完成保單分拆後,可以申請轉換受保人,實現財富自由、靈活傳承。


2、無限次轉換受保人:


第1個保單周年日起,於受保人在世期間,可無限次轉換受保人,讓財富不斷滾存,加上轉換保單持有人便可實現代代傳承。


3、後補受保人/後備保單持有人:


受保人在世及保單有效期內,可同時指定最多兩名後補受保人,並訂立後補受保人的先後次序。


作為受保人,如果離婚了,保單也不會被分割。因為保單的相關權益,如繳納保費、變更受保人、退保等是由投保人(父母)掌握的,與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相對獨立。


保單持有人還可以提前設置身故賠償方案。


身故保險金,依據《保險法》及相關規定,通常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因此不走繁瑣且可能有爭議的【法定遺產繼承】流程。


身故賠償金不屬於應稅收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香港分紅險,內地還有增額壽險、定額壽險(杠桿壽),都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實現定向傳承。


那現在問題來了……既然這筆錢能直接給到指定受益人,那麽...

信托還有必要嗎?


其實是為了給這筆錢的定向傳承和使用再加一道安全鎖和管控機制。


簡單來說,是為了讓繼承人順利繼承到財產,並且能合理使用財產以應對長期生活。


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受益人未成年或需保護:


身故時,如果受益人還是未成年人,這筆身故保險金實際上會由監護人管理。在家庭結構復雜的情況下(如隔代投保、父母離異或再婚等),這筆錢可能難以確保最終用於指定的未成年受益人,或按被保險人的意願使用。


2、防止受益人揮霍:


即使受益人已成年並能直接獲得資金,一次性獲得大額現金也令人擔憂(例如年輕人缺乏經驗或自制力),可能導致揮霍,無法保障其長期安穩生活。


3、隔離投保人自身風險(企業家尤其需關註):


對於家企資產未嚴格分離的企業主,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產生債務,其名下作為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通常會被認定為可執行財產用於償債。雖然個人債權人查找保單有一定難度,但如果是銀行貸款等金融機構債務,保單信息較易被查控。這樣,用於傳承的資金就可能被強制執行,無法留給後代。


那麽相對應的,信托可以確保:


  • 身故保險金最終定向給到指定的受益人;

  • 按照委托人(通常也是投保人)生前的詳細意願,設定資金如何給付(如分期、按條件給付);

  • 通過信托2.0架構(即保險金信托模式),信托財產不作為委托人的遺產(避免繼承程序),也不作為委托人的清算償債財產(實現風險隔離)。


目前國內服務於財富傳承的信托,主要有兩種主流形式:保險金信托和家族信托。


保險金信托:


門檻相對較低,主要對接的就是終身壽險(增額壽或杠桿壽)的身故保險金。部分信托公司只要求未來預計進入信托的身故保險金金額大於100萬即可設立(這意味著,例如一位30歲男性,購買一份年交保費約2萬、交20年的高杠桿定額壽險,其身故保額通常足以達到這個門檻)。


家族信托:


門檻顯著更高,初始裝入信托的財產價值通常需要1000萬人民幣起步。其優勢在於可傳承的資產種類極其豐富,不僅限於保險金,還包括現金、房產、股權、藝術品、其他金融資產等,都可以置入信托進行規劃和管理。堪稱成功人士進行綜合性財富傳承與管理的標準配置。

總結


在這裏稍微總結下為什麽需要“香港保險+信托”的方式:


1、私密性強:


通過信托2.0架構,保險金賠付後直接進入信托公司管理的獨立賬戶。信托財產及分配信息不會公開披露,信托資金投資購買的理財產品也僅以信托公司名義持有。


2、財產保護與風險隔離:


通過將投保人(通常也是委托人)的意願、財產與信托財產隔離,可以有效規避婚姻變動(受益人個人財產)、委托人或受益人債務(信托財產獨立性)、以及復雜的繼承糾紛(不走遺產繼承)帶來的風險,確保財富最終給到指定的人並按意願使用。


3、充分體現委托人意願:


保險金進入信托後,避免了受益人一次性獲得大額資金的風險。委托人可以通過信托合同設定詳細的分配規則(如生活金、教育激勵金、創業基金、生育獎勵等),長期保障後代生活品質,甚至引導積極行為,助力家族精神與財富的長久傳承。


4、變相降低信托準入門檻:


直接設立家族信托需要較高的資金門檻(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托則利用壽險的杠桿效應,通過相對較小的前期保費投入(尤其是高杠桿的定額壽險),就能鎖定未來一筆確定的大額身故保險金進入信托(門檻通常100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