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班說停就停
當充錢一時爽
遇上退錢愁斷腸
消費者該咋辦?

機構資不抵債停擺
19名家長集體起訴
某培訓機構系一家從事兒童電腦編程教育的培訓機構,所屬公司於2019年成立。2020年至2021年間,殷某、吳某等19名家長在該培訓機構為其孩子辦理課程會員卡,並簽訂《課程協議書》,就課程學習的地點、時間、課時、費用等做出約定。
2022年2月,某培訓機構對外發出公告,稱因其經營不善,暫停所有課程,並單方宣布將剩余課程轉入第三方培訓機構。該培訓機構校長在微信群裏表示目前機構已經是資不抵債,教學器具均變賣用於支付老師工資,向總部機構退回器材所申請的退款還未到賬,其承諾賬戶一旦有錢入賬會盡快付清欠款,同時也在盡全力尋找優秀的培訓機構為孩子辦理轉校。在家長們的要求下,該機構校長出示其與另一家培訓機構老師商量轉接學員的聊天記錄,並承諾派出對應負責老師跟蹤一段時間,以確保學員上課質量。
部分家長表示,不接受轉機構,只要求退款。家長們認為,此前因某培訓機構所處地理位置租金過高,其已有過一次變更地址的情況。現在該培訓機構無法提供課程服務,且在未取得家長們同意的情況下,直接關停並把孩子轉到其他機構,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後續,家長們要求該培訓機構提供退費期限也無任何回應,遂將該培訓機構訴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請求退回課程會員卡中未消費的課時費用。

法院:培訓機構應退還預存課時費
法官:預付式消費新規實施
明確四類可解約情形
近年,預付式消費(如會員卡、充值卡、課時包等)已成為餐飲、健身、教育、美容等行業的常見商業模式,消費者預先支付費用以獲得後續商品或服務。該模式憑借便利性和優惠吸引消費者,但存在經營者違約風險。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值得註意的是,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