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動中,商事合同是保障各方權益、規範交易行為的重要依據。然而,在訂約和履行的過程中,常常隱藏諸多問題和風險,如果不加以重視,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
法官總結商事合同訂立履行中的高頻“雷區”手把手教您避坑!
一、背景調查不嚴格
簽約前,應當對目標企業進行背景調查,核實目標企業的基本信息、經營狀況、財產狀況、信用記錄以及商業聲譽等情況,以確保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過國家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我們可以查詢到企業的認繳及實繳資本,尤其是實繳資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投入公司的真金白銀,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經濟實力和對發展前景的信心。通過第三方工具(如企查查、天眼查)等,我們可以查詢到公司的涉訴記錄,但要註意,企業涉訴是較為常見的現象,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不代表企業存在不誠信的問題,我們鼓勵企業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二、書面合同不訂立
一些企業為了圖省事,或者認為彼此之間比較信任,會選擇通過口頭形式進行洽談,確定交易的標的物及時間地點等要素,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存在較大的法律隱患,應盡量采取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若雙方不在同一個城市,可以通過郵寄、微信拍照等形式蓋章簽字訂立合同。
三、合同原件不留存
簽訂書面協議後,還要妥善保存合同原件。在訴訟階段,法院會對證據的原件進行核實,如果只有復印件而沒有其他強有力的證據作證,法院有極大可能對提供的證據不予采信。
四、管轄問題不重視
管轄約定條款是合同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對簽訂雙方的約束力不可小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選擇便利己方訴訟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以節約交通成本和時間成本,但要註意避免“或裁或訴”條款的出現,避免約定無效。
五、交易對象不具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如果是自然人,建議明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證號碼等。如果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議明確準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建議在簽訂合同時明確指定收款人和收款賬戶,合同記載的公司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不應使用縮寫或者簡寫。
六、代理權限不查清
若簽訂合同時,對方來洽談磋商的是職員代表,一定要重點審查對方的代理權限,其是否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紛爭。
七、質量標準不明確
合同要明確產品的質量標準,寫明國標、行標或詳細描述質量要求。此外,對產品驗收期、質量異議期等進行明確約定也是減少爭議的一個重要措施,產品驗收期、質量異議期是指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的數量、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買受人負有通知義務。
若買受人在出賣人起訴要求支付貨款時向法院提出,出賣人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卻又不能舉證自己在上述期限內曾向賣家提出過異議,或無法確定問題產品的具體批次,將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八、印章文字要辨明
司法實踐中,除了擅自刻印他人印章,還存在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使用刻有不得用於對外簽訂合同字樣的印章簽訂合同(如財務章、技術章)等情形,需要大家提高警惕。尤其是在簽訂金額較大的合同時,多與對方接洽,多向對方公司核實,關註對方寄送收件的地點,確保合同簽訂的對象與實際一致。
九、付款問題要小心
如果選擇現金方式支付,務必核實收款方經辦人的收款權限,並要求其提供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正式收款收據,明確標註“現金收訖”的字樣。
如果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必須確保資金轉至合同內明確指定的收款方賬戶,並在轉賬備註中明確款項的具體性質。
十、訴訟時效要牢記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所謂訴訟時效,就是勝訴權的消滅時效,超過時效權利人仍然可以向義務人主張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這時候義務人以已過訴訟時效拒絕履行,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那債權人的主張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不僅如此,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證據也可能因為保管不善等原因(常見的有項目員工離職、換手機未同步聊天記錄)滅失或難以收集。因此,權利應當盡早行使。
法官說法
商事經營風險繁多,但很大一部分問題可以通過事前審查與條款約定進行規避。廣大商事主體應提高對合同的重視程度,締約時多問一句“條款是否可執行”,履約時多留一份書面憑證,爭議時就能少走一段彎路。